汽车客运集团公司道路交通事故制度汇编第一节事故分级和责任认定第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种类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级第四条事故责任分类第五条事故责任认定第二节事故现场处置和报告制度第六条事故现场处置第七条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第三节事故处理和赔偿第八条事故处理第九条事故赔偿第四节保险和赔付第十条机动车保险种类第十一条机动车保险投保程序第十二条出险理赔程序第五节事故分析及责任处理第十三条事故分析、处理及四不放过第十四条行政责任追究第十五条车门、车厢、场地事故第一节事故分级和责任认定第一条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人畜伤亡或货物损坏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种类:碰撞、刮擦、翻车、坠车、碾压、爆炸、失火。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级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财产损失一千元以下。(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下,或财产损失一千元至三万元以下。(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财产损失三万元至六万元以下。(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并重伤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并重伤8人及以上;或财产损失六万元及以上。第四条事故责任分类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非责。第五条事故责任认定:以事故发生地交巡警部门下达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若事故处理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责任认定一律以法院终审裁判为依据。第二节事故现场处置和报告制度第六条事故现场处置1、发生各类行车事故后,当事人在确保安全、减轻或不扩大事故危害的前提下,立即停车,向所在分公司报告,向公安部门报警,并积极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力措施减少事故损失,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2、分公司在接受、获取所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事故的信息后,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查明信息的真伪,并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3、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处理过程中,所有当事人不得逃逸、串供、谎供和伪造现场,不得在有能力的条件下不作为。第七条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一)事故报告程序1、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分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以书面“快报”形式报公司安机科,但重伤必须迅速以电话形式报公司安机科和分管领导。2、重、特大事故,安全分管领导接报后应立即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3、公司安机科应根据事故等级,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及时向安全、公安、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