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28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使用管理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固定式压力容器标委会袁榕25/1/282《容规》宣贯——第4章制造《容规》制造部分修订的主要变化1、容器制造许可;2、出厂资料;3、焊接工艺评定;4、焊接试件(板);5、无损检测方法选择;6、耐压试验;7、泄漏试验;8、胀接;9、有色金属容器;10、搪玻璃压力容器。25/1/283《容规》宣贯——第4章制造4制造4.1通用要求4.1.1制造单位(1)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制造,依据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并且有效运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2)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按照设计文件制造和组焊压力容器。4.1.2型式试验蓄能器等需要型式试验的压力容器,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取得型式试验证明文件。25/1/284《容规》宣贯——第4章制造对应99版“容规”条款第9条进口压力容器的国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应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并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进口压力容器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参照本规程第7条办理。第60条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编制压力容器质量保证手册,制定企业标准(包括管理制度、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通用工艺及特殊方法标准等),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压力容器总质量师(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由企业管理者代表或压力容器技术负责人担任,并应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第61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AR级或BR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CR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固定式压力容器批量生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批量生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制造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制造和组焊压力容器。25/1/285《容规》宣贯——第4章制造主要变化:(1)取消进口压力容器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