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典当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合法依规经营,保证典当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国务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度本制度。第二条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典当管理办法》和公司的经营目标、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帐务收支、资金营运、会计核算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第三条公司审计工作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条公司审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财务会计、现金出纳业务;(二)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三)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业务;(五)当金利率、综合费率的合规性;(六)当票、当物管理的严密性;(七)其他有关事项。第五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内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文件、资料及规章制度等。第六条公司审计部门的主要职权是:(一)审查与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稽审事项有关的各类经济、技术资料,包括各类账册、凭证、合同、计划、报表、业务文件等。(二)参加公司有关部门的业务会议。(三)对审计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四)对审计部门进行稽审,不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对稽审结论、意见、建议,不按要求及时改正,屡查屡犯的部门或有关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给予必要的批评和处理。(五)对严格管理,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无重大经济案件或工作事故,经营效果显着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要帮助总结经验,肯定成绩,加以推广。(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建议和意见。第七条公司审计部门可以根据授权,建立必要的处罚制度,处罚的方式包括:(一)书面警告;(二)通报批评;(三)经济制裁。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一)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拟定稽核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执行董事批准后实施。(二)实施稽审项目时,一般应当事先通知被稽审部门。必要时,也可不予通知。(三)对稽核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稽审终结,提出稽审报告,征求被稽审部门的意见后,报送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的稽审结论或决定,被稽审部门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反馈给稽审部门。必要时,稽审部门应进行后续稽审。(四)被稽审部门对稽核审计结论或决定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