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目录第一章释义第二章出资第三章合伙人加人合伙的条件和程序第四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第五章合伙人收益的分配与债务的承担第六章合伙人离职及退休期间的权利义务第七章合伙人退伙的条件、程序及权益处理第八章合伙人的除名第九章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转让与继承第十章合伙人会议第十一章执行委员会第十二章合伙终止与清算第十三章合伙争议的解决第十四章协议生效、修改与解释及协议与章程之关系第十五章协议之签约人合伙人协议根据《民法通则》、《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协议签约人就合伙组建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合伙协议,作为各签约人共同遵照执行的合伙行为规范。第一章释义第一条在本协议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名词释义为:1.1一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以一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除本协议特别点明“创始合伙人”外,一级合伙人的概念均含创始合伙人。1.2二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二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1.3三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三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1.4合伙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决定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1.5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由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及各委员组成的,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事务所管理职能的合伙人会议之执行机构。1.6事务所主任是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负责统一协调事务所各项事务的一级合伙人。1.7执行主任是指由事务所主任提名并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全面具体落实事务所各项工作,对外与事务所主任共同代表事务所的一级合伙人。1.8执行委员会委员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具体负责事务所财务、行政、人事、业务管理等事项的一级合伙人。1.9本协议所称“绝对多数”系指四分之三以上人数(含本数);“一般多数”系指超过二分之一的人数(不含本数)。第二章出资第二条事务所初始出资为万元人民币,由创始合伙人以现金及资产等额投入,并于年月_日前足额一次性缴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