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财务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本所的财务管理,保障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所配备兼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第三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管理制度。第四条本所按照单立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五条本所由主任分管财务工作。第六条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伙人律师会议审核。第二章会计制度第七条本所会计根据司法局规定的记帐方法记帐。第八条本所以公历年为会计记帐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目。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第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第十条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后续齐备,资料可靠。第十一条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第十二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第十三条会计应按司法局规定的会计原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记帐。第十四条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机关。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本所应管好用好资金,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收列支。1第十六条本所要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的银行帐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第十七条本所每日现金节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第四章收入的经费管理第十八条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实行收入的经费管理。第十九条本所业务收入按下列比例划分各项资金:(一)收入总额20%为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