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和管理,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故的能力,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规范突发环境事故的信息报告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焦化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环保红线管理制度》《山西潞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无组织排放管理制度》3适用范围潞安焦化一、二分厂环保事故管理4事故管理4.1环保事故分类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人为因素以及意外因素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和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环境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包括:(一)水污染事故:主要指含有酸性、碱性、氟化物、油类、悬浮物、COD、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废水严重超标准排放或生产过程中的中间物料及废料大量对外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二)大气污染事故:主要指二氧化硫、氯气、HF、HCl等以及含有有害元素的各种粉尘、烟尘的废气,突然大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三)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主要指各类废催化剂、废残液等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和次生污染事故。(四)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指含有强毒性或较强毒性的物质,突然过量、集中、单独排放或随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到环境中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4.2事故处理4.2.1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根据污染事故发生的危害程度采取应急措施或启动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扩大。4.2.2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电话上报调度中心。4.2.3事故发生单位除采取应急抢险措施外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4.2.3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对环境污染状况每半小时取样进行监测,报告事故后污染变化的情况,直至数据恢复正常,作为应急决策的依据。4.3环保事故认定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事故分级标准,结合焦化公司实际,按照突发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环境污染事故分为四级。4.3.1一般环境污染事故(Ⅳ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1、生产过程中因管理不当、操作失误,少量人为的或可避免的跑、冒、滴、漏现象,造成本生产工段污染的事故。2、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下(不含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