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方法》及《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方法,各部门及其职工必需严格遵照本方法的规定执行。2、范围适用于公司各级部门。3、内容3.1、本公司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参与了工伤保险,并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方法》及有关规定实施管理。3.2、工伤管理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相结合,各单位和职工必需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持续进展”的方针,遵守劳动平安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平安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削减职业危害。3.3、职工发生工伤或经鉴定患有职业病后,应当准时赐予救治,各部门应当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受伤治愈后的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依据其伤残鉴定等级,布置伤残职工退出劳动岗位或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3.4、行政部负责全公司的平安管理工作,负责对工伤事故、职业病的调查,责任的界定,并向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取得其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组织工伤职工的劳动实力伤残等级鉴定。3.5、工伤范围及其认定3.5.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3.5.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3.5.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损害的;3.5.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3.5.1.4、患职业病的;3.5.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3.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3.5.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3.5.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3.5.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3.5.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3.5.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公司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本条第3.5.3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3.5.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3.5.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3.5.3.2、醉酒导致伤亡的;3.5.3.3、自残或者自杀的;3.5.3.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