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1.目的为完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3.职责3.1公司财务部是本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修改、完善和组织实施本程序,负责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3.2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并接受地方财税部门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3.3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源,增收节支,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4.工作程序4.1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4.1.1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应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财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其经济业务的办理,由有限公司财务部指定财务机构代管,并由代管机构定期向有限公司财务部汇报该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14.1.2各财务机构应根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要求,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考核岗位完成情况,促进财务工作相互交流,达到财务管理水平全面提高的目的。4.1.3财务机构负责人在本单位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对财务机构的一切业务负责。财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会计师以上任职资格,并从事财务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4.1.4财务机构负责人及其他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各单位提出任免意见,经公司财务部门考核、总会计师审定后,按人力资源部的任免程序办理。对贪污、玩忽职守、丧失原则、考核不合格等不称职会计人员,必须予以降级或开除出会计人员队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会计人员。4.1.5会计人员进行财务管理、实行会计监督,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任何人不得侵犯财会人员的职权和合法权益。会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干扰、阻挠、错误处理和打击报复时,单位领导人要予以制止,并带头支持、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4.2资产4.2.1有现金收付业务的单位,一切现金收付业务必须纳入现金账管理,严禁出现账外滞留、以个人名义储蓄、给私人代办现金结算业务等现象。出纳人员应按规定建立现金账目,做到登账及时、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并编制盘点表。4.2.2理顺现金付款渠道,出纳人员须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