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三年六月二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四)气瓶充装许可;(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第三条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四)气瓶充装许可证;(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第四条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第五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将其负责的行政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部门负责进行。各级质检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具体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相应证书。具体分工另行规定。(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维修、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具体工作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也可按照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委托设区的市(包括未设区的地级市和地级州、盟,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颁发许可证。(三)特种设备使用或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