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资金存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集团公司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有序开展,根据《**市属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办法(试行)》(**国资〔2020〕1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级及其所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资金是指集团公司在各类金融账户中存放的所有资金,包括银行贷款资金、直接融资资金、专项资金、经营性资金等。本细则所指的资金存放工作包括:资金存放战略合作金融机构的遴选和更新;资金金融账户的新增、维护和注销;资金的专户存放、竞争性存放和其他存放。第四条集团公司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优化配置的原则。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是资金存放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资金存放的管理与执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研究编制资金存放实施方案;(二)负责编制招标(询价)文件、发布招标(询价)邀请书等;(三)负责做好对响应金融机构的资格审查工作;(四)负责招标(询价)结果的通知和合同的签订;(五)负责办理资金存放工作的资料整理和备查等工作;(六)负责资金存放日常维护工作;(七)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内审办是资金存放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资金存放工作的监督和评标专家库人员资格的审定。第三章战略合作金融机构第七条战略合作金融机构的首次遴选应以集团公司为统一合作平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程序如下:—1—(一)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求编制战略合作金融机构首次遴选的具体招标实施方案,并报请集团公司审议;(二)财务部门根据审议结果发布招标信息,受理金融机构响应文件,并提交给评标小组;(三)评标小组根据实施方案对响应文件进行评比;(四)财务部门将评比结果通知入选金融机构;(五)财务部门与入选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对招标资料整理与归档;(六)财务部门将遴选方案实施情况向集团公司报备。第八条战略合作金融机构通过邀请招标方式适时更新,更新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三年,招标程序如下:(一)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求编制战略合作金融机构更新的具体招标实施方案;(二)财务部门发布招标信息,受理金融机构响应文件,并提交给评标小组;(四)评标小组根据实施方案对响应文件进行评比;(五)财务部门将评比结果通知入选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