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2003年4月1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大型机械的防阵风、防台(以下简称防风防台)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港口的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阵风是指无预报的、风速15米/秒(7级)以上的大风和龙卷风;(二)台风是指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和中心风力12级以上的热带气旋;(三)港口大型机械(以下简称大型港机)是指:门座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吸粮机、轨道式龙门起重机、装(卸)船机、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斗轮堆取料机、露天固定带式输送机、轮胎起重机(25吨级及以上)和输油臂等。第二章防风防台工作的监督与实施第四条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港机预防、抵御阵风、台风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一)根据掌握的台风信息,发布防风防台命令,对大型港机防风防台工作进行部署;(二)监督、检查大型港机防风防台措施的落实工作。在台风来临之前应当对港口企业的防风防台工作进行检查,在台风季节应当进行定期重点检查;(三)对防风防台工作进行指导,促进港口企业提高大型港机防风防台的技术和水平。第五条港口企业负责本单位大型港机预防、抵御阵风和台风具体措施的制订和实施工作:(一)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配备大型港机防风防台技术装置,制订符合实际情况的防风防台措施和工作规程,并组织实施;(二)加强与气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及时掌握气象信息,注意台风动态,实施预防工作;(三)加强港口生产人员培训,提高安全素质和意识。第六条港口企业接到台风预报后,应当提前和布置防台措施;接到台风警报和紧急警报后,应当检查和落实防台措施,并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大型港机安全。第三章防风防台工作的要求和措施第七条港口码头的设计应当考虑大型港机防风防台的要求,大型港机安全应当配备和设置防阵风和防台风装置(以下简称防风防台装置)。防风装置分为防止风的水平力、上拔力的装置和防滑制动装置,以及防风预(警)报装置。防止风的水平力、上拔力的装置是指码头上设置的防止机械水平移动和倾覆的装置,包括锚定坑、防风系缆(或者拉杆)地锚、系缆墩柱等。防滑制动装置是指机械自身设置的防滑装置和行走机构配备的惯性制动器,其中防滑装置应当在防爬器、夹轮器、顶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