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央商务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武汉中央商务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加强投资与股权管理,降低风险,提高效益,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和非权益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投资主体通过让渡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与其他合作方合资组建新公司以及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形成新的股权的投资行为。具体分为:(一)新设投资。包括:单独出资成立独资公司;与其他境内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合作公司。(二)新增投资。包括: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或债权置换,投资入股等方式,对业已存在,但原来没有投资关系的公司投资关系的公司出资。(三)追加投资。包括: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或债权置换,增加出资等方式,对业已存在,但原来有投资关系的公司增2加出资。非权益性投资主要包括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小型基建等。第四条中城公司对股权投资统一管理。负责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制度。第五条投资活动必须符合中城公司的发展规划,以主导产业、核心业务为主,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明确并落实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责任。第六条中城公司要强化投资的计划和预算管理。在年底前汇总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批。预算内投资由中城公司按计划执行,严格控制预算外投资。第七条股权管理要依法正确行使和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全面维护股东利益。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方向第八条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主体应具备投资资格(原则上只有中城公司具有投资资格)。(二)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3(三)投资活动必须符合中城公司的战略目标和核心业务发展要求。(四)投资活动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履行规范的决策程序。(五)投资活动必须达到合理的收益水平,有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第九条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方向:按照拟投资项目与公司核心产业相关程度,分为核心类项目和辅助类项目。核心类项目:指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和公司发展战略密切相关的投资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物业、及其他有稳定投资回报的与房地产开发有关项目。辅助类项目:指核心类投资以外的,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