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担保业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质量和效益,根据《保后监管实施细则》和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薪酬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责任追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担保机构对外担保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第二章担保业务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因下述原因造成的不良担保,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一)在对外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二)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审批权限;(三)不按公司规定执行担保业务。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包括:(一)发生担保代偿情形的;(二)发生担保损失情形的;(三)发生担保客户未履行交纳担保收费、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情形的;(四)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或担保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并有较大风险的担保;(五)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情形的。第三章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责任界定第六条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是指对形成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项目主办人,是指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担保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A角。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查担保申请人是否符合担保政策;(二)评估担保申请人的资产质量、偿债能力、财务信用等是否符合公司规定,担保事项是否合法;(三)审查和评估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是否符合公司规定;(四)按公司规定程序订立担保合同,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合同法》、《担保法》和公司担保政策的规定;(五)加强对被担保人的财务风险及担保事项实施情况的检查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六)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情况和价值,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七)履行其它应由项目主办人承担的责任。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B角。移交项目主办人,是指因原担保项目主办人工作变动由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