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催收管理制度第一条电催作业专用电话座机规定:公司只允许电催工作人员在专用的坐席上进行电话催收作业,禁止使用指定外的电话机(包括个人手机、小灵通,个人家庭电话等等)。第二条人工电催规定:公司只允许人工电话催收方式,不得使用短信进行电话催收作业,个别委托银行要求使用短信的除外。第三条电催作业佩戴耳麦规定:公司催收电话机附有耳麦,为提高催收效率,电催工作人员一概佩戴耳麦进行电催作业。第四条电催作业录音规定:公司对电催作业全程录音、记录和保存,包括接电、去电和未接电。第五条电催作业时间规定:禁止在晚上22:00至次日8:00电催作业,若委托银行另有规定,按委托银行的要求进行。第六条电催作业对象规定:电催作业对象应是信用卡还款义务人,即信用卡透支欠款人。可向信用卡申请表上的联系人以及相关第三人进行持卡人联系信息咨询与求助,但不得作为欠款催收对象,并且须在征得其同意或者不反对的前提下进行。第七条电催作业流程规定:应严格按照电催作业流程规定作业(详见我司作业流程图表)。务必达到每个案件不留死角,不缺环节,保质保量。第八条电催作业频率规定:可联案件(含可联系上家属的)必须每周不少于三次,失联案件必须每月不少于四次。委托银行另有规定的,按委托银行的会定执行。第九条电催作业话术规定:1、应文明催收,不得有人身攻击、贬低人格等违法过激的电催行为。2、自我身份表示:按“和富金融”接受银行(如中信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催收,若委托银行由特别规定的,按委托银行的规定执行。3、因透支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嫌疑的的话术适应对象,应只限于刑法规定的情节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催收仍拒不归还的。4、对第二、第三还款来源对象,主要是其家属和亲朋好友,虽法律不禁止其代还款义务人还款,但性质也仅是代偿,并非还款义务主体,应遵循自愿原则,所以禁止强迫、威胁或者强加法律责任。5、不得向与欠款人无关的第三人透露欠款人欠款的具体信息与资料。6、未经委托银行书面(或者邮件)确认并明确授权,不得擅自向欠款人承诺减免款项。第十条电催注记规定:可使用统一的银行认可的简写代号,但注记必须与录音匹配完整、表述清晰。对有价值的线索及信息应特别加以标注。同时,注记应遵循如实录原则,不得遗漏注记,不得少记催收信息。第十一条与第三方沟通禁止规范一、“第三方”的界定客户的联系人或可联系上客户的家人、同事、朋友等相关人员。二、与第三方沟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