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业务规则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业务操作,加强公司从业人员的行为自律,维护公司以及当户合法权益,防微杜渐,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业务规则。一、经营范围(一)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如金银饰品、珠宝、家电、古玩字画等物品质押业务,以及交通工具、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成品等物资的质押业务。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如企业股权、林权等;有价证券、票据、仓单、提单等.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4、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的典当。5、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6、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二)本公司不得经营下列业务:1、《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典当的财物一律不予典当;2、非绝当物品的销售;3、动产抵押业务;4、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5、发放信用贷款。二、资产管理(一)本公司资产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1、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2、对公司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3、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4、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二)负债管理1、公司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并且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1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资金;3、公司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三)公司不对外投资三、经营规则(一)典当期限1、典当期限最短为5天,最长为6个月,不足5天按5天计算.2、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届满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算.3、提前赎当的,典当期限按实际天数计算.(二)典当费用及费率1、典当费用:典当费用分为综合费用和当金利息.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2、综合费用在发放当金时预扣,当金利息不得预扣。3、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4、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5、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6、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