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如何调岗才是合法的?案例:戴维和黛西是外企的部门同事,戴维是黛西的上级,在工作过程中,两人交往日深,逐渐爱慕,最终结婚了。《员工手册》规定:“基于利益冲突原则,对于进入公司后形成婚姻关系的员工,公司将对其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使其分处于不同部门。”为此,公司HRD找戴维谈话,打算调整戴维到公司其他部门去工作。但是,戴维不同意公司的安排,认为,其虽然与黛西在同一部门工作,但是职责不同,不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况且公司的做法也是对他们职业操守的不信任,情感上无法接受。问题:公司是否能单方面调整戴维的工作岗位?评析:调岗是劳动合同履行中最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情形之一,它一方面涉及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另一方面又涉及到劳动者的就业权,如何平衡二者关系,做到合法、合理、合情,成为困扰众多用人单位的难题。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的条款,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内容,工作内容或工作岗位一旦明确,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9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变更工作岗位的内容。如果需要变更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5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允许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如:《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等等。但是,用人单位大多数情况下的调整工作岗位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单方变更的情形。因此,为了规避上述法律规定,实现灵活调整岗位的目的,用人单位在设计工作岗位条款时,往往采用了笼统的大岗位概念,如设定为:生产岗位、管理岗位、后勤岗位等,然而这并不能达到目的,司法实践中,会以实际从事的岗位作为劳动者的岗位,用人单位需要调岗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或协商一致方可。也有用人单位为了方便调岗,在设计工作岗位条款时作出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以为有了这样的条款,调岗便有了尚方宝剑。但其实,这样的条款等于赋予了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无限权利,属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也属于违反了调岗要协商一致的法律规定的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PS:不过,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