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股份有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股权激励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有限公司”或“公司”),XX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管理,根据《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XX股份有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制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是公司薪酬制度的组成部分。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是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实施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和长期激励管理的依据,是XX股份有限公司薪酬委员会及其工作小组行使职权的依据,也是监事会实施监督的依据。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长期有效,除非股东大会决议终止继续实施本《管理办法》。第五条本《管理办法》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方可实施。第二章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方案第六条激励对象:XX股份有限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每年根据本《管理办法》和公司岗位设置的具体情况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以确定具体激励的对象。第七条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业绩目标和评估体系,如果管理层经过卓有成效的管理后实现了良好的业绩,则管理层有权获得风险收入,使管理层的人力资本市场价值得以体现。第八条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选择:经济增加值(EVA),即公司经过调整的营业净利润减去公司权益资本经济价值的机会成本后的余额。第九条风险收入的来源以及提取比例:只有在公司实现业绩目标的情况下,才能提取风险收入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实施激励,风险收入从税后利润中按EVA的一定比例提取。每年根据本《管理办法》和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情况制定激励计划,以确定具体的提取比例。第十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依据EVA指标提取总额300万元以内的风险收入。第十一条风险收入的分配原则:综合考虑中高层管理人员所担任岗位的重要性和个人绩效评估结果,公平合理地分配风险收入。具体分配系数见《XX股份有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每位中高层管理人员因股权激励计划获得风险收入后,应将其中的70%在收到风险收入后六个月内转化为本公司流通股票;其余10%由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用作实施股权激励制度过程中,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风险金。获得风险收入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所转化的流通股票及其风险金统一由薪酬委员会管理。第三章关于股票可流通性的一般规定第十三条管理人员因本制度持有的股票其流通性受到一定的限制,高层管理人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