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试用期综合考核制度(试行)【宗旨】第一条提高新员工的留置率以及提升公司对新员工的甄选能力,降低公司在新员工试用方面的风险及人力成本。第二条引入新员工导师制度,加强对新员工的考核沟通,帮助新员工尽快了解公司,明确岗位需求,融入公司文化。第三条明确新员工试用期综合考核的责任和管理方式,提高考核工作的执行效率,使新员工尽快提升岗位技能和综合素质。第四条试用期综合考核结果作为新员工试用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新员工,属于轮换、调任、提拔任用的员工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之内。【定义】第六条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规定的试用时间。【基本原则】第七条实事求是原则:考核要以日常管理中的观察、记录为基础,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强调以数据和事实说话。第八条效率优先原则:对于考核结果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明显不适应工作需求、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员工要及时按规定中止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管理者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辞退员工或符合公司辞退条件而未及时提出辞退建议,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则需要承担相应损失。【方式】第九条公司对新员工试用期管理引入新员工导师制度,在上述两条原则指导下加强对新员工的考核沟通,以帮助新员工尽快了解公司、明确岗位需求和融入公司文化。导师的考核结果作为新员工试用期综合考核的主要依据。第十条试用期员工导师任职要求:1、部门负责人、直接上级或同级老员工。2、熟悉公司规章制度及该岗位的工作流程,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背景,同试用期员工业务联系紧密,工作接触多。3、对公司有较深刻的认识,认同公司企业文化,责任心强,心态好,思想作风正派,乐于助人;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善于引导与激励。第十一条试用期员工导师的产生和管理要求:1、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按导师资格要求确定导师。2、为保证效果,一位导师同时所带新员工不应超过三名。第十二条试用期员工导师职责:1、对新员工进行业务指导并传授工作经验、工作方法,提高新员工的工作技能。2、主动了解并帮助新员工解决工作上遇到的困难,使之尽快融入团队,认同企业文化。3、对试用期员工的综合情况进行书面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提交给人力资源,用以衡量试用期员工的转正结果。【人力资源访谈责任】第十三条人力资源在试用期内对新员工进行工作访谈,一般每月访谈一次,对沟通的情况、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