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所属各单位及部门,XXX公司各单位及部门办理有关货币资金的调度、收入、支付、保管事宜,处理有关票据事务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第二条为了加强对XXX公司货币资金和票据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规范票据的使用、传递和保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和《公司会计制度》,结合XXX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三条XXX公司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可参照控股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分别制定具体的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XXX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本制度所称票据系指XXX公司日常经营中与货币资金相关的各种票据。第二节货币资金管理第五条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一)XXX公司通过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以下原则应得到执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管理总账、明细账,但不能经营货币资金收支;出纳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除登记和保管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外,不得保管凭证和其他账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实行重要印鉴与重要票据分权管理原则:出纳员保管开具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财务经理或由其指定会计人员保管印鉴章。出纳员开具支票,经保管印鉴章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印鉴章。(二)XXX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三)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四)XXX公司货币资金业务由指定的财务人员办理,并根据控股公司具体情况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岗位轮换。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五)XXX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收入业务:支票转账或现金收款:由各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根据收款合同或协议等有效收款凭据,经财务管理公司开具收款发票,(发票存根联须有经办人签名)并在财务中心收到该项业务的转账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