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第一条:以下各方当事人同意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甲方:赖朝刚乙方:张无双丙方:刘凌丁方:陈海毅第二条:本公司的住址为:第三条:本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及国家法律法规非禁止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为:文化地产项目策划,顾问,建设(设计和装修);电影院项目策划,顾问,建设(设计和装修);会展策划,顾问,建设(设计和装修)等。第四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第五条:全体发起人均以货币的方式分期向本公司出资,具体出资情况为:甲方:6万乙方:6万丙方:9万丁方:9万第六条:甲乙两方分别负责向公司出资30%,而丙方和丁方除分别向公司出资20%外,还需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故约定四方所占股份比例分别为:甲方:30%乙方:30%丙方:20%丁方:20%第七条:各发起人应于年月日前,将其对本公司的出资现金存入验资帐户。注册资本金待公司财务负责人到任后办理验资帐户转基本户手续。第八条:各发起人应按时参加发起人会议,并按时提交公司设立所需要的有关文件或按时在本公司设立文件上签署意见。第九条:为了便于公司设立登记之需要,经发起人各方协商,决定委托发起人乙方具体经办本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事宜,但其他发起人要给予积极配合。第十条:本公司设立中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聘请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工作;2、制作设立公司的各种文件材料;3、办理公司设立的相关事项,并对应当报批的事项依法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许可或同意;4、协调各发起人间的关系;5、其他与本公司设立有关的事宜。第十一条:本公司的筹建费用先由股东甲方垫付,具体金额按有关凭证确认计算,待本公司依法设立后,该项费用由本公司承担,若是本公司因故不能设立时,由各发起人按出资比例分摊。第十二条:各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1、本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在本公司的设立过程中,若是由于某一方的过错致使本公司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各发起人应当对本公司的设立提供各种便利或服务;4、各发起人应当认真完成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应由其完成的工作。第十三条:由于发起人中的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公司设立的迟延或不能,由该发起人负责赔偿,若是多方违约,则根据具体情况由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