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设立农业专业合作社协议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投资经营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出资额和投资方式1.乙方已充分了解农业专业种植合作社发展情况,并认同其市场前景,拟投入资金经营甲方于年月日成立的农业专业种植合作社。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2.原合作社成员共同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现乙方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出资总额的百分之%。双方一致同意,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第二条合作社业务范围注册成立的合作社业务范围:种植、销售;为本社成员提供谷物、蔬菜、棉花、红薯、西瓜种植所需的生产资料的购买(化学危险品除外)。为社员提供农耕、农播、农收机械服务。具体以工商注册为准。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1.甲乙双方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2.甲乙双方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专业种植合作社承担责任。3、甲乙双方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共有。4.共同投资于专业合作社的股份转让后,甲乙双方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第四条资金的投向和使用1.入股资金用于合作社的全面发展。2.合作社资金具体使用以及经营权限归乙方。第五条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安排1.理事会由3名理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1名理事人选,乙方推荐2名理事人选。2.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乙方任合作社理事长,乙方向合作社推荐常务理事人和财务负责人人选。3.合作社经理在乙方选派人员中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对理事会负责。经理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4.合作社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经合作社理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有关重大事项由合作社章程进行规定。5.合作社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1名,乙方推荐1名。第六条投资的转让1、甲乙双方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七条其他权利和义务1.甲乙双方在专业种植合作社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2.专业合作社成立后,甲乙双方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3.合作社社址和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