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模特拍摄合同甲方:乙方:甲方为广告宣传片需要聘请乙方签约的模特从事宣传片广告拍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资源互补,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共识。第一条甲、乙双方合作内容:甲方聘请乙方签约模特作为甲方广告宣传片需要的广告模特。乙方承诺该模特为乙方的兼职模特,并依据签约内容有权代理该模特签订合同,依法保证甲、乙双方商定的表演和肖像权使用,载有该模特形象的宣传片广告载体正常发布和使用;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所得的相关费用和模特酬金。第二条甲方聘用第一条所列模特主要用于电视台广告宣传。乙方该模特广告事务包括:1.宣传片广告形象拍摄和使用:甲方拍摄视频仅限于双方认定的拍摄机构的拍摄,拍摄时间为个工作日。拍摄日暂定为:年月至年月日;2.艺人拍摄所需要的服装、造型、道具等由甲方提供或负责;3.模特去拍摄现场交通、饮食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到外地拍摄,交通工具和住宿另行协商。4.甲方对该模特的宣传片形象主要依法用于:电视视台广告投放,甲方将上述实际使用的载体清单将交一份给乙方存档备案。5.第二条所列形象使用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相关媒介载体,(如包含港、澳、台区域或境外载体,须经乙方认可并请另附媒体清单)。甲方承诺该模特形象的使用期限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三条所有视频版权归乙方,但甲方有权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地域和载体上使用该艺人肖像权。甲方拍摄模特的宣传视频除用作电视广告使用的广告宣传推广以外,不得使用于其他载体进行宣传(如杂志、网络……),如果需要在网上,杂志等载体做宣传,需征求乙方意见,费用具体再详谈。第四条:在拍摄的期间,在没有征求乙方的模特同意情况下,甲方不得强迫模特注射任何药品,否则乙方有权力终止合同,不构成毁约,且不退还甲方的预付款。第五条乙方代理因第一条合作内容收取艺人酬金为人民币5500元,酬金形式为现金。甲方支付酬金方式:签订合同之日七日内或约定拍摄之日三日前甲方支付本条所有酬金的70%,即人民币3850元;拍摄结束之日甲方支付所有酬金剩余的30%,即人民币1650元。第六条第七条所说酬金不含税金发票,如甲方需乙方提供发票,另外收10%的税点,即550元。第七条甲方提供乙方模特广告宣传片的形象进行设计、化妆、造型、装饰等,甲乙双方商议定妆时间。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一方违约:1.模特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参与广告拍摄者;3.甲方不能按约定时间、数额支付乙方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