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指令97/23/EG-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承压设备的法律第259页欧共体官方公告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97/23/EG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承压设备的法律(1997年5月29日通过)内容提要�指令的背景�第1条范围和定义�第2条市场监督�第3条技术规定�第4条产品的自由流通�第5条合格的假定�第6条欧洲理事会的技术标准和法规�第7条欧洲理事会有关压力设备的规定�第8条安全保证条款�第9条承压设备分类�第10条合格评定�第11条欧洲官方文件的批准�第12条授权机构�第13条承认的第三方组织�第14条用户检验机构�第15条CE标识�第16条滥用CE标识�第17条无题�第18条需要拒绝或限制的决定�第19条法令的撤消�第20条转换和过渡规定�第21条指令的收件人�附件1基本安全要求�附件2合格评定表�附件3合格评价程序�附件4在设计第12条所指的授权机构和第13条所指的认可的第三方组织时,所满足的最低准则�附件5在授权第14条所指的用户检验机构所满足的准则�附件6CE标识�附件7合格声明欧共体指令97/23/EG-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承压设备的法律第260页欧共体官方公告——统一欧共体成员国的有关承压设备的法律*(本公告为强制性法令)指令的背景欧州议会依据欧共体成立的条约特别是第100a条款和欧洲理事会的建议,根据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依照条约189b条款的过程,根据1997年2月4日研究欧洲理事会批准的草案,考虑以下原因:1.鉴于欧共体市场是一个没有内部限制的市场,在市场内保证商品自由流通,人员自由流通,服务和资金自由流通;2.鉴于各欧共体成员国对安全、卫生、家畜和财产保护的法律和管理规定在内容和范围是有区别的,而欧同体法律规定没有包括有关承压设备;对于设备的许可和检验过程在欧共体成员国之间也不一致,这些不一致能在欧同体内产生贸易壁垒;3.鉴于国家法律的一致性是排除贸易壁垒的唯一办法;这个问题不能被一个欧共体成员国很好的解决;必要的是,本指令仅确定了其应用范围内的承压设备规定。4.鉴于一个承受最高压力为0.5bar承压设备,没有出现重大的风险;它不应成为在欧同体内的自由流通的障碍;本指令对最大许可压力大于0.5bar承压设备同样有效;5.鉴于本指令也是关于由成套压力设备的一些组件构成其完整结构和功能的压力设备成套装置的规定;鉴于这些成套装置包括从简单的装置如高压锅到复杂的装置如水管锅炉。鉴于如果成套装置的配件制造商将是以安装组件的方式在市场上销售并按组件提供服务,这些组件必须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