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经销商年度销售奖励合同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甲方(出卖人):XX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乙方(买受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为了迅速推进厂商一体化合作进程,携手应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共同发展壮大,实现合作双赢,本着甲乙双方自愿的原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对乙方的奖励条件:1.1乙方享受奖励必须签订本奖励合同,并且能够达到甲方规定的奖励标准。1.2乙方自2016年8月29日至2017年8月29日期间,从甲方购买复合肥产品确保量不低于吨,力争量不低于吨,挑战量不低于吨,同期销量吨,比同期量分别增长%,%,%。1.3乙方享受本合同奖励政策的产品仅限于销售甲方自主品牌的复合肥产品(不包括甲方生产的高塔硝基肥、硝基掺混肥)。1.4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在15日内向甲方交纳或从乙方账户中扣除元市场秩序保证金。1.5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间内,无论何种原因,乙方不再与甲方合作或甲方取消乙方经销资格,不给予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奖励。2、奖励标准:2.1乙方完成确保销量,按照20元/吨对乙方进行奖励,完成力争销量,按照25元/吨对乙方奖励,完成挑战销量,按照30元/吨对乙方进行奖励。2.2乙方完成确保量的90%(含)--100%之间,且不低于同期销量的,奖励标准在2.1条款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5元/吨。2.3乙方完成确保量的90%以下或低于同期销量的,无任何奖励。3、奖励兑现:13.1合同执行结束后,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销量进行计算,实际销量以甲方计算出具的数据为准。3.2甲方根据乙方实际销量,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及奖励标准,给予乙方兑现奖励4、区域约定及窜货、低价倾销处理:4.1甲乙双方商定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销区域为市场境内,品牌或主导品种为XX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乙方销量达不到要求、窜货、低价倾销等原因,甲方认为不适应代理甲方产品,甲方有权取消代理权或拆分区域、品种。4.2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超约定的市场范围销售,如经查实乙方(包括乙方的基层网点)发生窜货或低价倾销现象,乙方应立即将所窜货物无条件拉回或终止低价倾销行为,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相关方经济损失;否则,甲方根据窜货或低价倾销的货物数量按200元/吨(每次至少不低于1000元)从乙方货款或市场秩序保证金中扣除(甲方可以不经过乙方确认,凭被窜货方或者低价销售的相关证据,直接从乙方货款中扣除该违约金)。如发生窜货或低价销售后乙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