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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连锁代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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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 连锁 代理 合同
品牌授权使用代理合同 甲方(被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鉴于甲方系“XX”品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合法的代理授权企业。为本着共同发展、繁荣市场的精神,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就授权乙方在一定期限内进行“XX™”品牌对第三方的开展品牌代理、授权使用事宜,特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主体资格明示 乙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甲方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时,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以及授权期限。乙方不得超越权限代表甲方签订或作出任何合同或承诺,绝不能作出让第三方混淆之意思表示。 乙方超出授权范围的一切行为,均系乙方之无效代理,乙方应自行负责,与甲方无涉。 第二条 代理品牌 一、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43类餐饮服务项目上的商标(申请号:XX)(以下简称“注册商标”),授权乙方进行代理。除此之外,乙方不可将该商标使用在其它项目及类别上。 商标标识:logo 二、乙方若为从事代理活动所必须的宣传、广告、促销活动、展示等方面需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事先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 合同期限 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共计五年。若任何一方欲于代理期限届满后继续合作,须在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另行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条 授权代理区域 一、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 二、在代理区域内,乙方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代理品牌,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在上述区域外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若乙方违反前述约定,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 若乙方未停止违约行为,或是未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授权之第三方,以乙方提供的《品牌授权使用合同》及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是房屋产权证明上所载的内容为准,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五条 区域代理金 一、履约保证金 1、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_________元支付至甲方,以确保本合同的完整正当履行。 乙方在代理区域内所开发的店铺,无论是乙方自行使用代理品牌进行经营的还是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进行经营的(以下简称“经营店”),每新开发一家店铺,应按照甲方提供的示范性《品牌授权使用合同》与其签订合同,并在与其签订合同后的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按每增加5家经营店,向甲方增补50,000元保证金的办法,将上述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乙方在开设第家经营店时,应先行将50,000元保证金一次性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内。 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或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甲方可要求从保证金中充抵,不足部分,仍旧可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3、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得先行以保证金充抵乙方之欠款、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若保证金有余,甲方在确定乙方对外授权的各项权利已依本合同相关约定撤除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将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乙方。 二、基本代理金 1、基本代理金共计:人民币 2、付款方式: 乙方应将区域代理费分_二_次向甲方支付: 第一次:本合同正式签订后三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60%的代理金,即人民币元; 第二次:乙方成功于代理区域内开发出第一家经营店的三天内;或者自双方签订本合同日起二个月内,(两者以较早发生之日期为准)向甲方支付剩余40%的代理金,即人民币元。 3、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该基本代理金一经支付,乙方不得要求返还。 三、授权使用管理费 授权使用管理费根据乙方在代理区域内所开发并实际开业经营的店铺数,以每家店6000元/年的价格支付给甲方。 具体结算方式:开发店铺正式对外营业日作为授权使用管理费起算日期。 乙方需在新开店铺设备进场前3天内将第一年度的授权使用管理费6000元支付给甲方。自第二年起,乙方需提前三天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授权使用管理费。 四、品牌使用费 根据甲乙双方约定之开店数量(家店),每超过一家,乙方需另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0元品牌使用费。 具体结算方式:乙方应在与受权第三方签订《品牌授权使用合同》后的3天内,将上述品牌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五、区域代理金支付方式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将上述基本代理费、授权使用管理费、品牌使用费及履约保证金等汇款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若未按上述约定及时付款,则每逾一日应按当期应付金额的0.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在甲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或书面告知请求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乙方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上述损失甲方可先行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若扣除保证金后仍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不足的部分。 第六条 权利瑕疵担保 甲方保证其对注册商标拥有完整的使用授权,该商标系依法获得中国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注册商标,绝无侵害他人权利之情事。 第七条 质量保证 甲方有权监督或指定第三方监督乙方所从事的代理项目及各经营店的经营质量(包括但不限于店铺规划、店铺设计、装修、设备、物料、产品质量、人员服务、店铺环境等),乙方应当保护并加强代理品牌信誉及甲方的商誉,不得损害其利益。 一、为达到上述目的,乙方应在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个月内,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区域内,最少开发家店铺并进行合法有效的各类登记。详见附件3。 二、乙方须保证所开发的经营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要求,每家经营店均须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许可证。届时乙方在每家经营店开业前必须向甲方提供上述证照及场地租赁合同一并备案。 特别注意:如乙方无法提供上述相关证照,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开发的经营店开业。如该经营店已经开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关闭该店铺。如发生三家经营店无证经营或证照不齐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所有费用都不退回,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将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代理的各经营店之实际经营项目应与该店铺取得的营业执照上的范围一致,乙方不得在实际经营中随意变换范围。 三、乙方代理的各经营店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营业地址等需要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变更。 四、乙方应保障按时向甲方提交各经营店月营收报表等数据,并保证提交内容的正确性和真实性。 五、乙方代理的各经营店内,不得贩卖法令禁止的商品,不得使用或贩卖未经合法授权或不当的商品,不得提供违法的服务及摆设相关设备(如赌博性之电子设备)。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六、乙方应保证其代理的各经营店内的工作人员,穿着甲方指定的服装,保证其统一性。且相关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在乙方所代理的店铺内,不应有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吸烟、引用含酒精的饮品等。 七、乙方与受权第三方订立的品牌授权使用合同、采购等各种合同,应向甲方要提供复印件备份。在本合同期内,若乙方擅自变更前述合同,或是前述合同终止的,甲方认为该情况影响其代理品牌的,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有权对约定的、乙方应遵守条款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之任一约定,或乙方不予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监督、检查的,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改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且甲方无需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区域代理费,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上述损失甲方可先行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若扣除保证金后仍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不足的部分。 第八条 采购及销售 甲方指定一家或一家以上的公司代甲方全面履行乙方在代理期限内,根据本合同约定需与甲方发生的关于采购、订货、供货、货款结算等一系列行为。 为保证授权经营的品质,乙方对于授权区域内各经营店所经营商品之采购及销售,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各经营店经营所需的所有设备、原物料、半成品、消耗品、包装材料等,应通过乙方向甲方或甲方所指定之供货商采购。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以前,不得向甲方指定之供应商以外者进行采购,也不得自行向各经营店提供上述货品。如经甲方同意乙方可自购前述货品的,自购货品的质量、品牌、规格及供货商等事项也须经甲方书面认可。 2、甲方得随时要求乙方提供有关采购及销售之说明,乙方须与接到要求后五日内提出相关书面资料说明之。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允许或利用各授权经营店之部分场地或柜台经营本合同约定内容以外之时也或活动,或销售非甲方指定之商品。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向甲方采购之食品材料、包装材料等转卖予第三人或使用于非签约店; 5、甲方向乙方所提供货品的价格不含税金、物流、仓储等附加费用,上述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当乙方代理区域之营业店达到第3家时,由乙方自行负责上述物料产品的物流配货至其区域之营业店。 第九条 广告宣传促销 1、甲方提供之所有促销活动及异业结盟经营活动,乙方及代理的各经营店须配合遵守执行。 2、乙方及代理的各经营店,必须遵行甲方所指定的全部行销活动,相关费用由乙方及其代理的各经营店自行负担。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从事任何广告、宣传、促销活动。如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之活动内容及广告、宣传、促销之印刷品等应事先送交甲方审查,经甲方书面核准后,始得散发、刊登或播放。乙方经甲方核准从事前述活动之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4、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乙方应支付甲方人民币100,000元违约金,且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之相关约定解除合同。 第十条 代理商标之使用及保护 一、代理商标之使用 乙方应要求各经营店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规范使用代理标识; 1、必须在各代理经营店内外的醒目位置悬挂“XX™”字样的招牌; 2、必须在各代理经营店内外的适当位置悬挂、张贴代理标识; 3、必须在各代理经营店内及相关产品上、服务中使用代理商标。 二、代理商标之保护 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式扩大代理商标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将代理商标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 (2)不得在本合同以外的事业或项目上使用代理商标,及其他与代理商标类似的名称或标识。 (3)不得使用与代理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或标识成立商号或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代理商标“XX™”四个字中的任意2、3个字或全部注册为企业名称),且不得授权本合同之外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关联方)有前述使用之行为发生。 (4)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使用与代理商标近似、变形或淡化的商标,也不得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在任何类别上申请注册于代理商标相同、近似、变形或淡化的商标。 (5)除为品牌代理经营目的之外,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代理商标,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代理商标。 2、品牌代理经营中所涉及的代理商标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且无须对乙方做出补偿。 3、乙方在其授权区域内,如发现任何第三方仿冒甲方的代理商标时,应及时向甲方举报,并有义务协助、配合甲方进行诉讼、仲裁等维权行动。 4、甲方提供乙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之所有书面资料或教育培训的专业技能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5、乙方必须要求各经营店购买使用甲方指定之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并由甲方设定与总公司连线传递营业资料。 6、乙方必须要求各经营店购买使用甲方所指定之监视器设备,并将账号密码提供甲方连线传递现场营运状况。 7、本合同期满、终止或解约时,乙方应立即将上述四、五款的相关资料完整归还甲方,并不得备份留存。 三、违约责任 乙方如有违背本条任意一款约定之情形,乙方应给付甲方人民币100,000元之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商业秘密保护 一、乙方同意就其代理期限内所知悉甲方之营业额秘密或“Know-how”等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亦不得违法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仍应继续负保密责任。乙方并承担其所有负责人、合伙人、及所有受权第三方相同保密义务。 二、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并与接触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三、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未生效,双方均承诺对对方披露的包含商业秘密在内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双方也可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四、如有违背前三项中任意一项约定之情形,乙方应给付甲方人民币100,000元之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并得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其代理活动及代理品牌之经营活动,或负责使第三人立即停止该营业,乙方并应将其营业或第三人营业所得之一切利益全部赔偿甲方。 五、甲方同意就本合同存续期间内所知悉乙方之营业秘密或乙方所有的列为内部资料、机密或其他同义字样等乙方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数据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技术、生产或业务上尚未公开之一切文件、数据、产品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之物或权利等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亦不得违法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仍应继续负保密责任。 六、乙方如有违背本条任意一款约定之情形,乙方应给付甲方人民币100,000元之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竞业限制 一、乙方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股东在合同有效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三年内,均不得出资、指导、代理他人或以其他任何名义、方式兼营、经营与甲方授权代理内容相同或类似之店铺。 二、如名义上虽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股东之近亲属或其他第三方,但实际经营者或控制者为乙方或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伙人、股东时,也适用于前款约定。 三、如有违背前两项中任意一项约定之情形,乙方应给付甲方人民币100,000元之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并得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其代理活动及代理品牌之经营活动,或负责使第三人立即停止该营业,乙方并应将其营业或第三人营业所得之一切利益全部赔偿甲方。 第十三条 经营责任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自主经营代理活动、自行对外签订并履行合约、自负盈亏,甲方对乙方的代理活动及各受权经营店之营业额和利润不作任何保证。乙方如发生亏损,不得对甲方提出异议或损害赔偿之请求。 二、乙方经营代理活动时,应及收取或退还加盟业主应付或应退的各项费用,甲方不对乙方与加盟业主之间的费用结算承担任何责任。如因乙方错误表示或引人误解,导致加盟业主向甲方索赔的,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书面通知乙方后先行赔付并在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上述赔款。 第十四条 乙方之义务 一、遵守《品牌授权使用合同》义务 1、乙方同意,在不违反代理区域之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与其所发展的第三方签订甲方指定的《品牌授权使用合同》(详见附件一)。乙方与受权第三方签订《品牌授权使用合同》后的10天内,必须提供一份正本文件供甲方备案。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所提供的示范文本与第三方签订书面合同,如乙方因经营需要,确需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若乙方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正本文件,则需按每家店人民币2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在对外授权时,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价格体系,不得低于甲方制定的区域底价对第三方授权。本区域底价目前为基本授权费人民币元/3年。如乙方根据经营需要,确需低于上述基本代理费对第三方授权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3、 乙方对外授权一般不超过3年。甲方严格禁止乙方以任何形式就超过其自身授权期限对外作出授权,任何超过乙方自身授权期限的对外授权均为无效,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品牌授权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行使其代理权,且乙方与受权第三方达成之协议不得伤害甲方之利益,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该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二、监督义务 1、乙方有义务对其授权的第三人及相关经营店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各受权第三人严格按照双方签署的《品牌授权使用合同》全面、及时的履行合同义务。 2、对于可能影响到代理品牌形象、信誉以及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乙方应尽谨慎之义务并及时通知甲方。 3、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有权对乙方发展的各经营店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督促各经营店服从、配合,并严格遵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所提出的整改要求。 三、店铺设计规划义务 1、乙方代理之营业店铺位址确认后,乙方应根据与其签订的《品牌授权使用合同》为其提供营业店内部之规划图、设计图、配色及招牌等统一设计规划。 2、乙方所提供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甲方的技术要求,在乙方向其代理之营业店提供之前,应呈交甲方审核。甲方有权对其设计装修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及第三方必须严格遵守。 3、乙方未在上述约定时间向甲方提供设计规划的,则需按每家店人民币2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培训辅导义务 乙方应积极、主动协助符合标准的受权第三方,为其提供专业的开业前辅导及相关教育培训。甲方承担相应的技术支持工作。 四、消费者保障义务 乙方应负责维持代理品牌及所涉及商品质量的一致性及对消费者之安全,且保证所有的受权第三方之经营行为皆为合法。如乙方因其自身原因与消费者、厂商等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而自身遭受损失或给他方造成损失时,乙方应自行负责处理,自担其责,不得累及甲方,不得对甲方提出异议或损害赔偿之请求。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损失、商誉损失),乙方须对甲方负全部赔偿责任。但如系甲方原因所致,则甲方负有处理的义务。 第十五条 甲方之义务 一、代理权之授予 1、甲方同意,与本合同存续期间内,将“XX™”品牌之区域代理权授予乙方,并向乙方发放代理资质证明文件。 2、甲方承诺,其所授予之代理为独家代理授权。 二、辅导及技术支持 1、甲方在签订合同后,将提供乙方下列辅导及技术支持: (1)区域经销经营辅导:包括营运管理、展店规划、行销企划方案等 (2)店铺经营技术传授:包括店务管理、设备养护、水吧管理、表单管理、 原物料管理、成本控制及基本维修等 (3)原物料统一供应 (4)新品研发资讯:代理品牌之相关新品及新技术的开发成果,甲方需免费提供与乙方 (5)整合行销策略建议 2、教育培训课程提供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按上述辅导内容向乙方提供培训课程。 展店人力支持:甲方免费为乙方的第一家经营店提供2星期展店协助,2星期店铺营运支援;免费为第二家经营店提供2星期展店协助。 乙方依《品牌授权使用合同》与受权第三方约定的开业前培训及开业中培训,依约由乙方向受权第三方提供。 第十六条 特殊代理行为 1、自行代理 乙方若为自行代理行为,即自己使用授权代理品牌进行经营时,亦需签署上述《品牌授权使用合同》。且乙方作为受权第三人所应承担的权利义务不得因其代理人身份而有所变更。 2、转代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代理权转让或再授权给他人进行代理。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一、合同变更 如因客观情势变动或其他事由,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做出变更或进行相应修订。 二、合同解除 1、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解除合同后,本合同使得解除。 2、本合同解除后,甲方无需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区域代理金。保证金则依据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处理。 三、甲方单方面解除 1、甲方在乙方发生下述事由时,得不经催告直接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本合同之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将代理商标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自行或与他人合作一并经营; (3)在本合同以外的事业或项目上使用代理商标,及其他与代理商标类似的名称或标识。或未签订《品牌授权使用合同》,擅自将代理商标授权予第三人的; (4)擅自将甲方之经营手册、营业秘密级know-how等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人或竞争对手的; (5)制作、使用、代理与本合同商标近似、变形或淡化的商标或标识; (6)迟延付款达三次(含)以上的(但经甲方事先同意者不在此限); (7)乙方故意以不正当方式,侵害甲方或“XX™”品牌之商誉或经济权益的,经甲方请求后,未在一个月内以适当方式恢复的; (8)乙方将向甲方采购之食品材料、包装材料等转卖予第三人的,或使用于非签约经营店的; (9)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向甲方指定的供货商以外的第三人采购设备、原物料、半成品、消耗品、包装材料等的; (10)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向各经营店提供或以任何形式同意各经营店自行采购相关设备、原物料、半成品、消耗品、包装材料等; (11)乙方故意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 2、乙方或乙方代理的各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改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4日内应自行或督促经营店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 (1)未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之约定,于约定时间内开发约定数量的店铺; (2)乙方代理的各经营店随意变换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或其实际经营项目与该店铺取得的营业执照上的范围不一致的; (3)乙方代理的各经营店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营业地址的; (4)乙方所签发或经乙方背书之票据遭银行退票的; (5)乙方单方面做出停业,分立、合并或解散之决议的; (6)乙方或乙方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受到刑事追诉,或有其他累及甲方的名誉及信用之行为的; (7)乙方或乙方代理的经营店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主要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授权经营体系的商誉的; (8)乙方怠于处理乙方与其经营店之间所发生之法律纠纷的; (9)乙方或乙方之经营店故意违反或拒绝接受甲方之经营及技术指导的,或拒绝服从甲方整改要求的; (10)乙方或乙方之经营店被国家主管机关撤销营业许可、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处以停止营业等行政处罚的; (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或乙方之经营店拒绝参与甲方统一的全国性促销活动的; (12)乙方或乙方之经营店违背甲方经营价格,擅自调整商品售价的; (13)乙方或乙方之经营店擅自利用经营店之部分场地或柜台经营“XX™”品牌本以外之事业或活动,或销售非甲方指定商品的; (1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变更甲方示范《品牌授权使用合同》并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 (15)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向甲方提供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品牌授权使用合同》; (16)乙方违反甲方的价格体系,以低于区域市场基本代理费的价格向第三方授权; (1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就超过本合同授权期限对外进行授权; (18)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代理之经营店提供店铺内规划设计图,或所提供规划设计图不符合甲方技术要求,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19)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的。 3、甲方解除本合同后,甲方无需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授权使用费,保证金亦不予返还。如保证金及按约应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足。 三、乙方单方面解除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改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授予区域代理权并给予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 2、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经营店开业前及经营过程中的培训、技术指导义务; 3、丧失许可标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乙方如因自身原因,拟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至少提前6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依下列约定,支付解约金于甲方: 1、发展经营店数未达双方约定,乙方如无本合同所约定之重大违约者,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后,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作为解约金,甲方无需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区域代理金及品牌使用费。保证金则依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处理。 2、发展经营店数已达双方约定,且在该期间内无本合同所约定之重大违约者,乙方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后,甲方无需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区域代理金及品牌使用费。保证金则依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处理。 3、乙方签订本协议后并未开出任何一家经营店的,甲方无需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区域代理金及品牌使用费。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之保证金作为解约金。 第十八条 合同终止 一、乙方若有下列情况时,本合同即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约时; 2、乙方宣告破产、解散时; 3、出现不可抗力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 二、因前款1、2项事由,合同终止的,甲方无需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区域代理金。保证金则依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相关约定处理。 3、无论本合同因何原因提前终止,甲方有权自行或指定第三方继承乙方对其受权第三方的一切权利义务。 4、如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需将受权第三方向乙方支付的所有保证金、抵押物等,全部转交甲方,由甲方根据相关约定返还给第三方。 第十九条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 1、双方同意,于本合同终止后,仍应严格保守因代理关系而掌握的对方一切商业或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之一切资料、知识产权、SOP、来往信件、业务信息、经营计划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之任何数据或信息,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者透露此等资料。 2、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7日内,向甲方交回由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授权代理证明文件等材料。 3、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停止从事代理活动,并立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同时就前述行为向甲方提供照片、影像等资料。 4、乙方如有违反上述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的,乙方应予继续偿付。 5、合同结束时,甲方对于乙方所代理之经营店及其附属设备等享有优先购买权。 6、合同结束后,乙方应将加盟热线、网络推广平台等加盟招商渠道无条件转移给甲方。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如不能及时、充分、有效地履行本合同,除非对方书面认可或不可抗力事由的发生,否则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要求违约方停止其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本合同生效后,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要求乙方停止其违约行为,乙方应在接到该通知后15日内停止其违约行为,逾期未停止的,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可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已向甲方支付的费用乙方不得请求返还,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本合同中对解除合同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三、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包括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同时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上述损失甲方可先行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若扣除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不足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 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宜 一、本合同订立后,若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的,如本合同与补充合同有约定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本合同之附件视为本合同之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解除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品牌授权使用合同》 附件二:机器设备、小五金、文宣品清单 附件三:展店进度表(如下) 第一年:总数至少达到________家(自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 第二年:总数至少达到________家(自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 第三年:总数至少达到________家(自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 乙方需按上述约定期限完成展店数量。如乙方到期未予以完成,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保证金则依本合同第二章第五条第四款之约定处理。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时间: 地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时间: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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