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卷第2期2023年3月政法论坛TribuneofPoliticalScienceandLawVol.41,No.2Mar.202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职权的“刚性”与“弹性”配置何帆摘要:审级职能是各级法院在审级架构、诉讼制度、审判业务中承上启下的职责和功能。审判职权则是不同层级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审级职能的定位,决定了审级程序设置和审判职权配置。以选择案件的自主权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可以分为“刚性”与“弹性”两类。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调整了民事、行政再审审查“上提一级”的法律规定,限缩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适度扩大了最高审判机关的“弹性”审判职权,初步实现了再审领域的“择案而审”。只有在四级两审制框架下选准“择案而审”的切入点,厘清再审之诉的价值取向,完善当事人权益的配套保障,科学配置好最高人民法院的“刚性”和“弹性”职权,才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其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审级职能。关键词:审级职能;审判职权;最高法院;职能定位;再审之诉;法律审一、问题的提出在2022年12月27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先后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按照说明,两个修正草案均包含完善申请再审管辖规定的内容,涉及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行政诉讼法第90条。对这两条的修改,主要动因是配合正在开展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在2023年8月试点期满后,推动将试点成果上升为法律。①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依据,是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审级授权决定》)。《审级授权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和北京、广东等12个省、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试点期间,调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99条②、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90条。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法〔2021〕242号,以下简称《审级试点实施办法》),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审级试点实施办法》按照《审级授权决定》,区分法院层级,调整了民事、行政再审审查“上提一级”的法律规定,限缩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确立了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提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报请裁定提作者简介:何帆,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