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本体第二节法的运行第三节法与社会第四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第一节法的本体一、法的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二、法的特征法律具有以下特征:(一)规范性(二)国家意志性(三)国家强制性(四)普遍性(五)程序性(六)可诉性学习检测:1.(单选)法的基本特征是指法和上层建筑的其它现象比较而言所具有的主要特点。下列不属于法的特征的是()。A.规范人们的思想行为B.由国家制定、认可C.规定权利和义务D.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答案】A2.(多选)关于法的国家强制性,表述正确的是()。A.法在实施过程中,始终离不开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第2页B.在法自觉得到遵守的情况下,就没有必要运用国家强制力C.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D.法的实施也需要社会舆论、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来保证【答案】BD三、法的作用(一)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二)分类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不同,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对人的行为发生的影响。法的规范作用根据其作用的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1)指引作用①概念:指引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②对象: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③分类: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的不同,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确定的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的行为有选择的余地,可以这样行为,也可以不这样行为。(2)评价作用①概念: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②对象: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③分类:根据评价的主体不同,法的评价作用可以分为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专门的评价是指经法律专门授权的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这种评价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一般的评价指的是普通主体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而这种评价不产生法律拘束力。(3)教育作用①概念: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