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夏天一、本省命题趋势一、行政强制措施(一)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二)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三节行政强制一、本省命题趋势(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要求1.一般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强制需要事先得到单位的手续。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三节行政强制一、本省命题趋势2.查封、扣押的程序(1)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2)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4)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三节行政强制一、本省命题趋势3.冻结的程序(1)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2)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3)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第三节行政强制一、本省命题趋势二、行政强制执行(一)概念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三节行政强制一、本省命题趋势(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