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攻坚-诉讼法2(讲义+笔记)主讲教师:李斌授课时间:2023.02.20粉笔公考·官方微信1理论攻坚-诉讼法2(讲义)第二节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5.人民检察院依法实行法律监督6.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8.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9.认罪认罚从宽10.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公诉与自诉案件(一)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2(二)自诉案件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三、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二)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四、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3(4)与本案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