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规则简要解读作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陈炜乔辰安王佳超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月30日晚间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合理制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条件和更加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并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同时,上交所也同步公告了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配套规则(以下简称“配套规则”,与《首发注册办法》、《持续监管办法》合称为“科创板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在上交所筹备了将近半年的时间后,通往科创板的道路终于露出水面,展现在世人面前。我们通过将《首发注册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以及配套规则与现有A股资本市场体系内的相关规则进行对比的角度入手,对科创板规则在发行上市条件、交易规则、信息披露、日常监管这四个方面的特色和创新进行简要解读:一、发行上市条件科创板规则在发行上市条件层面相较于传统A股资本市场有所创新,但仍能看到香港、美国等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发行上市规则的影子,例如明确接受未盈利企业提交的上市申请、明确接受红筹企业首发或者发行存托凭证、明确接受VIE架构、需保荐人提交验证版招股说明书、设置绿鞋机制等;同时,与之配套的则是史上最严退市规则,设置重大违法、交易类、规范类以及财务类四大强制退市标准并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机制。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与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的对比如下表所示:条件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1.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相同)2.经营年限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相同)3.同股同权/同股不同权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