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理论检视与完善路径俞程,郑烽(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摘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现处改革探索阶段。各试点地方的改革进路歧异,使其形成“跨省级行政区划与省级行政单位内、省级行政单位间规则界分”的差异化格局,滋生改革目标认识歧义、组织载体无序设置、受案范围和诉讼程序欠协调等结构分歧、要素缺位问题。完善环境案件集中管辖,应对“尊重生态环境系统性、整体性的自然属性,以整体化生态司法替代碎片化保护”“保障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科学性、专业性,以环境诉讼机制的专门化满足专业化审判需求”“消解地缘因素干扰,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权独立行使”的三重改革目标,及内涵、特征、效力、外延等理论基础形成统一认知。在此基础上,进行集中管辖制度的改革举措完善。关键词: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环境司法;跨行政区划;司法改革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72X(2023)02-0095-14收稿日期:2023-02-17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典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及其诉讼制度研究》(21BFX137)。作者简介:俞程(1998-),男,福建福清人,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郑烽(1995-),男,福建福清人,福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引言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是环境司法制度改革的实践起点与关键探索,系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内在要求。2014年6月,最高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4〕11号,下称“意见”)提出“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污染等案件”;同年,《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改革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列为改革任务之一;2015年1月,最高院通过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规定,经最高院批准,高院可以在本辖区内确定部分中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自此,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在各地逐步推行。作为一项尚未法定化的改革试点性举措,各试点地方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运作样式歧异,呈现相当程度的复杂性、多样性,各行其是的改革进路使诸多要素难以统筹,造成规则间隔阂、冲突林立。同时,部分试点地方忽视改革目标指引,片面追求改革结果产出,又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