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度报告恒均科技NEEQ:430748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nhuiHengjunPowderMetallurgyTechnologyCo.,Ltd.)2公司年度大事记公司全资子公司均达为满足经营周转需要向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抵押贷款1,300.00万元,公司为其提供抵押担保,本次抵押担保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www.neeq.com.cn)2018-001、2018-002公告。安徽省鑫源达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达”)诉称:2016年12月31日鑫源达与均达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由鑫源达为均达加工镍带产品,加工费每吨人民币35,400.00元,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后鑫源达依约为被告加工了镍带产品,认为均达没有按约定时间付款,截止起诉日,均达尚欠鑫源达加工费款5,150,401.62元,鑫源达向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皖0225民初5662号],截止报告期末已开庭,但尚未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2018-018公告。公司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从2016年1月起开始从事镍带买卖业务,截止起诉日,沃特玛尚欠均达货款11,082,064.84元,经均达多次催讨,沃特玛尚未支付到期货款。故均达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2018)粤0310民初191号],并已于2018年8月15日开庭,2018年12月24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18)粤0310民初191号],判决结果如下:1、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均达支付货款11,082,064.8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11,082,064.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18年5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驳回均达的其他诉讼请求。但沃特玛尚未执行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2018-013、2019-002公告。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为进一步拓展营业范围,开展多元化业务,增强公司经济效益,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对原营业执照范围新增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粉末冶金工艺研发,粉末冶金制品、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家用电器零部件、电动工具零部件、纸箱包装物、木质包装物、塑料泡沫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