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1-00812020年度报告明珠股份NEEQ:833172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YUXIMINGZHUFLOWERCO.,LTD)公告编号:2021-0082公司年度大事记1、2020年01月10日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对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003号)。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①未披露特殊条款;②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③年度股东大会未及时披露。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做出对明珠股份、陈朋从、王志、钱崇峻、申列东、何建国、柴宝寿、李锐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的决定。{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01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对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20-002)}。2、2020年4月1日,公司收到与佛山市优势集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仲裁案的裁决结果。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00号仲裁决定书,仲裁如下:(一)第一至第十四被申请人共同回购申请人持有的明珠花卉公司的全部股份,并连带向申请人支付股份回购款17,148,710.5元以及上述股份回购款的逾期利息(以17,148,710.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含一年]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全部股权款之日止);(二)第一至第十五被申请人共同连带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含差旅费)60,000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25,984.15元,合计90,984.15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240,860元,由第一至第十五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该笔费用已与申请人预缴的仲裁预付金全额冲抵,因此第一至第十五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人民币240,860元。各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上述款项,应当自本裁决书作出日起二十日内向申请人履行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04月02日披露的《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0-010)}。《裁决书》(【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00号)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0)云04执153号】。2020年07月,各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未能联系上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