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6期学术研究Academic作品非同质化代币纠纷中的著作权法适用问题研究文/李亚兰摘要:著作权交易是区块链及非同质化代币技术发挥优势的重要领域,绝大部分作品非同质化代币销售平台均以内容创作者为主要服务对象,力求解决创作者在艺术品市场中收益较低的问题。与传统作品交易模式相比,作品非同质化代币交易模式具有唯一性、不可删除性、可溯性与自动执行性等区别性特征。当前司法实践对于作品非同质化代币销售行为的规制同时援引了《民法典》第127条的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款,以及《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条款。由于法律层面上的“数据”一词并不包含作品的数字化复制件,故对于作品非同质化代币销售行为的规制不应援引《民法典》第127条。目前来看,作品非同质化代币销售行为不会突破发行权穷竭规则。另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围受领域、行为、结果三个种差的限定。为应对非同质化代币及将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技术对法律适用带来的挑战,可以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行为限定要素,即“提供”,解释为向公众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作品,以使立法文本保持适当的灵活性。关键词:非同质化代币;著作权法;《民法典》;数据保护条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引言非同质化代币(non-fungibletokens,简称NFT)具有唯一性与特定性,不同代币之间无法像货币一般被自由替换或相互取代。由于传统法学理论倾向于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可以被无限复制,不具备稀缺性,因此当非同质化代币技术被运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时,引发了一定的轰动,这一点常常也被描述为使知识产权客体具备了人为稀缺性(scarcity)。尽管稀缺性理论本身还存在探讨的空间,但这至少反映出非同质化代币技术对于知识产权法所造成的直觉性冲击。非同质化代币及区块链技术本身对所依附的对象并不挑剔,房屋及限量版球鞋等实作者简介:李亚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40402023年第6期学术研究Academic体物、股权、债券、门票、会员资格等都可以通过非同质化代币技术在区块链上进行交易。1不过目前非同质化代币技术的主要运用场景仍然是数字艺术品领域,其与区块链技术的结合引爆了一个新型的数字艺术品交易市场,并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蔓延开来,我国的司法实践目前也已出现了相关案件。作品非同质化代币交易2模式有助于解决一些在传统作品交易模式下较为棘手的问题,对“一物二卖”情形的减少、追续权的实现、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改进3等都能起到推动作用。此种交易模式并未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