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客观统一标准”下再议游戏直播中主播玩家的表演者地位李昊摘要:游戏直播中主播玩家表演者地位的认定立足于表演行为,适用“主客观统一标准”进行判断.表演行为的主观要件包括行为主体和行为方式,表演行为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客体、发生环境和行为结果.主播玩家是否享有表演者地位取决于游戏操作的具体形态,应区分不同形态的操作行为产生的著作权法效果.主播玩家的游戏操作符合表演行为的主观要件,同时满足客观要件中对表演客体以及发生环境的要求.但是“竞技性操作”未产生创造性的表演结果,故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行为.而“非竞技性操作”在游戏整体画面中加入了与游戏进程无关的创造性内容,兼具表演行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播玩家可据此享有表演者地位.关键词:主播玩家;表演者;表演行为;主客观统一标准;游戏操作作者简介:李昊,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引言网络时代的到来对著作权法的制度体系造成冲击,表演者权制度也不例外.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表演者的构成要件.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行为人可以通过实施表演行为在法律上享有表演者地位.同时,在法律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表演者对其表演行为享有一系列权利即表演者权.由于表演行为兼具文化性、地域性和时代性的特征,其形式样态和公开方式也在不断更新.随着文化产业逐渐步入网络化、数字化的新阶段,线上直播平台的快速发展让网络直播表演趋于常态.“直播表演是否属于表演行为”以及“视频主播是否属于表演者”已经成为近几年的热议话题.作为网络直播的主要表现形式,游戏直播中的著作权法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重点.网66络游戏领域目前存在两种直播类型.一种类型为“电竞赛事直播”,是由赛事主办方负责组织,有职业的参赛选手以及专业的解说员共同参与的即时直播;另一种类型为“个人游戏直播”,是由视频平台上的主播玩家自主发起,将其操作游戏的过程通过互联网设备向公众进行同步传播,有时还会伴有解说、评论以及与观众互动的行为.〔1〕对于前者,以追求游戏胜利作为根本目的的电竞选手已经超出了自娱自乐的范畴,将其游戏操作认定为非表演行为不存在疑议.〔2〕对于后者,以吸引观众观看直播作为根本目的的主播玩家会尽可能地“秀”出精彩的游戏操作,理论界对其是否享有表演者地位尚未形成一致的看法.反对者认为,主播玩家的游戏操作未向外界传递出文学或者美学价值,〔3〕更类似于足球比赛中的运动员而非钢琴演奏家.〔4〕支持者则认为主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