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但目前检察机关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案件存在实质化把关不够、司法化审查缺失、被羁押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未能充分保障等问题。为推进检察工作自身现代化建设,进一步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突出检察审前主导责任,优化刑事指控体系功能,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突破捕诉一体办案机制难点,保障被羁押犯罪嫌疑人权益,应构建延长侦查羁押审查的三方架构,明确公安机关证明责任和检察机关居中审查者定位,通过合理分案和优化考核指标落实检察官司法责任,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时代价值的实现助力刑事检察现代化。[关键词]延长侦查羁押;少捕慎诉慎押;检察主导;三方架构[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183(2023)01-0042-082023年第1期总第496期法制与经济侦查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制度的司法化改造——以矫正和引导为视角曾军,杨彦————————————[收稿日期]2023-01-15[作者简介]曾军,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检察制度;杨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事检察制度。一、问题的提出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延羁案件,侦查机关对应层级的上一级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有批准延押的决定权。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延押的具体方式设计为层报审批模式,亦即与提请延押侦查机关平级的检察院(通常是基层检察院)受理并出具意见后,再由上一级或省级检察院决定是否延押。办案实践中,现有侦查环节中延长侦查羁押的审查制度存在“空转”“虚置”,功能并未充分发挥。延押案件的办理限于程序性审查,审查流于形式,实质审查、关口前移的制度设计并未产生应有的效果,表现为公安机关报送的材料往往只有简要案情、粗略的取证工作情况和下步工作计划,提出的延押理由不能全面具体反映案件取证实际情况,无法据此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被不当羁押。受案的基层检察院通常只做走流程、办手续的程序性工作,不论是之后由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还是可能移送上级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在侦查机关提请延押时基本上都是提出批准延押的意见,成为延押提请材料向上级机关传递的“二传手”和“中转站”,引导侦查、防止不当羁押的审前主导功能未能体现。负责审批的上级院单靠报送的文书材料无法准确全面了解当前案件证据情况,对于下一步侦查方向和取证重点无法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