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4期重庆三峡学院学报No.4.2023第39卷(206期)JOURNALOFCHONGQINGTHREEGORGESUNIVERSITYVol.39No.206作者简介:卜天石(1998—),男,河南周口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刑法、比较刑法。-30-刑事普遍管辖权立法比较研究卜天石(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北京102249)摘要:不同国家对刑事普遍管辖权的态度与行使方式不尽相同。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普遍管辖权,但受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影响,相关立法仍然存在诸多不足,有关国家机关在行使普遍管辖权时面临不少难题。为确保我国有关国家机关顺利行使普遍管辖权进而有效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建议完善刑法总则第九条,明确普遍管辖权适用范围,并在刑法分则部分设定新的罪名,将国际刑法转化为国内法。关键词:普遍管辖权;立法比较;立法态度;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9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135(2023)04-0030-09所谓刑事普遍管辖权,是指不论犯罪发生在什么地域,犯罪人属哪一国人,以及犯罪所侵犯的利益如何,逮捕罪犯国和罪犯所在地国均有权依据国内刑法对罪犯进行审判和处罚。在当前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完整的、普遍认可的刑事普遍管辖权制度。随着我国开放化进程的加快,学界普遍认为我国现行的刑事管辖权制度亟需改进与完善[1-2]。本文以刑事普遍管辖权的理论研究为基础,通过阐释外国代表性立法先例,分析我国有关刑事普遍管辖权的立法现状与问题,并对此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一、刑事普遍管辖权的特征与概念对普遍管辖权研究较早的KennethC.Randall将普遍管辖权定义为:由国家享有,无论犯罪地点以及犯罪者和被犯罪者的国籍如何,仅针对有限的一类犯罪的管辖权[3]。由普林斯顿大学主持的“普林斯顿普遍管辖权项目”指出:“普遍管辖权是一种完全由犯罪性质决定的刑事管辖权,该管辖权与犯罪行为地点、被指控、受害人及犯罪行为人的所属国籍、行使该管辖权的国家无关。”[4]朱文奇认为:“普遍管辖权是指每个国家都有权根据国际法,对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特别是对构成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少数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使管辖权和予以惩罚。”[5]111这些观点在行使主体、适用条件与针对的犯罪类型等方面存在争议[6]。DOI:10.13743/j.cnki.issn.1009-8135.2023.04.004重庆三峡学院学报-31-首先,普遍管辖权的行使主体应当限于国家。Randall认为普遍管辖权是每个国家的权力,国家自然是普遍管辖权的行使主体[3]。争议在于国际刑事法庭是否也是普遍管辖权的行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