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ZHISHIKONG法治时空|以案释法“路怒”白的尽头是刑责文/朱政【案情回顾】5月24日晚,上海交警部门通报称,当日17时52分,内环高架近漕溪立交段两车碰撞,致其中一辆工程车骑跨在高架护栏上,未造成人员伤亡。经初步调查,涉事两车在行驶过程中存在互相“斗气”行为。目前,两车驾驶员已被警方控制,警方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严肃处理。该案的相关视频显示,双方因车辆并道偶遇,黄色工程车首先对蓝色车进行挤压,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而后,在黄色车加速离开后,蓝色车紧随其后,快速跟进并超越黄色车,对其采取同样的挤压行为,导致黄色车几乎要冲出高架桥。这场惊险的“斗气”,是否触犯了法律?插图/小宜“斗气27V路【案件评析】因开“斗气车”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常见罪名就是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当然,刑法毕竟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也并不是只要有追逐竞驶行为的,均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需要判断这一行为是否情节恶劣,是否达到了应受刑事制裁的程度。有人认为,黄色工程车这类特种车辆,依仗自已拥有特殊的通行权利,开车一向是器张跋扈。况且,黄色车有错在先,蓝色车是被无端欺负后的“霸气”回击,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斗气车“互殴”,还需要重视一个前提条件,即其行为是不是会危害社会安全,是不是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黄蓝两车的司机在开“斗气车”的时候,他们都被自己激动、愤怒的情绪所裹换,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其行为是非常危险的。行车、并线、超车,不论谁在理,若司机选择以“路怒”情绪发泄式、报复性开车,都应当被教育批评,并依法严肃处理。对于驾驶中遭遇的其他车辆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我们完全可以以更妥当、更理性的方式应对。开“斗气车”,“路怒”的尽头可能将是刑事责任。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观点来看,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刑责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则极易被认定为情节恶劣,进而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有上述危险驾驶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定罪处罚。实践中,常见的可能触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