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国际商务研究2023年第4期《新加坡调解公约》背景下我国可直接执行和解协议范围探析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起草的《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或《公约》)为国际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提供了一个统一、高效的国际规则框架,以确保国际和解协议能够根据精简的程序获得直接执行力。我国是《公约》的首批签约国,签署后我国面临的棘手问题是如何改革现有制度,从而建立起一套与国际接轨的商事调解规则,为批准《公约》扫除障碍。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我国可直接执行和解协议的范围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构建和解协议的执行和相关配套机制。这不仅是对接《公约》适用的要求,也是完善我国商事调解法律制度的关键一环。一、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一)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的理论分析调解具备程序快捷、成本低廉、方式灵活、不伤和气等特点,能够产生争议双方更加满意的解决结果(邱星美,2013)。但是,调解的发展始终受到和解协议执行困境的制约,这根本上源于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的不足。如果和解协议没有任何法王涵(南开大学,天津300350)摘要:为了弥补国际和解协议跨境执行力不足的短板,《新加坡调解公约》在认可国际和解协议效力的基础上建构了国际和解协议的跨境直接执行机制,并限定了可申请直接执行的和解协议范围,提出了“国际性”“商事性”“调解性”和“形式性”的具体要求。鉴于我国对接《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适用、完善商事调解制度的急迫要求,可直接执行和解协议的范围界定问题变得至关重要。我国可直接执行和解协议的范围应当涵盖国际和解协议与国内和解协议,兼容机构调解产生的和解协议与临时调解产生的和解协议,同时排除具有作为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可能性的和解协议。此外,只有为解决商事争议而产生且符合特定形式要求的和解协议才可被纳入可直接执行和解协议的范围。关键词:《新加坡调解公约》;商事调解;和解协议;直接执行中图分类号:D9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894(2023)04-0071-15作者简介:王涵,南开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商法。《新加坡调解公约》背景下我国可直接执行和解协议范围探析·72·国际商务研究2023年第4期律效力,那么当事人在调解中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便成为了一种浪费。当事人想要的是能够使争议得到彻底解决的结果,而不是一张废纸(Liang,2008)。虽然当事人可能会基于继续合作关系及保持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