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文章编号:1001-2397(2023)04-0142-14收稿日期:2023-01-13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数字经济时代超级平台企业竞争合规体系的建构研究”(22FXC00635)作者简介:郭传凯(1990),男,山东泰安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山东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法学博士。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认定的“泛道德化”倾向及其矫正郭传凯(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237)摘要: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案件与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道德因素较易成为人民法院评价行为正当性的实质依据,继而造成“泛道德化”倾向。受其影响,人民法院可能作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误判,从而妨碍企业的自主经营,妨碍经济资源的充分利用和相关市场的自由竞争。为矫正“泛道德化”倾向,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涉案行为是否归属自由竞争的范畴。行为未违反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是行为归属自由竞争范畴的必要条件。当违反前述法律时,涉案行为应依据前述法律认定处理。不违反前述法律的行为,很可能被自由竞争秩序容许。同时,不违反前述法律并非行为合法的充分条件,涉案行为在符合特定标准时仍可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比例失衡”标准与“严重妨碍正常经营”标准可避免该倾向。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泛道德化;自由竞争审查;行为认定标准中图分类号:DF414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3.04.10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一、引言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为裁判依据的案件中,道德因素较易成为人民法院评价行为正当性的实质依据,继而造成“泛道德化”倾向,表现为个案裁判中商业道德与普通道德的混同。由于个人品德、社会公德等普通道德对经营者的要求往往高于商业道德,人民法院有可能将违背普通道德要求却有利于自由竞争的行为误判为不正当2412023年7月第45卷第4期ModernLawScienceJul.,2023Vol.45No.4竞争。为防止前述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曾强调“商业道德既不同于个人品德,也不同于社会公德”①,但“泛道德化”倾向依旧存在。“泛道德化”倾向的最终结果,是人民法院偏重保护原告利益而忽视《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公平竞争的独立价值。以“优酷诉猎豹视频广告过滤案”②为例,人民法院判定优酷胜诉的实质理由包含两个方面:其一,视频门户网站“免费观看+付费广告”的商业模式值得保护;其二,猎豹浏览器的做法违背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破坏了前述商业模式的正常实施,继而损害了优酷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