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源与照明总第178期2023年3月照明工程3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备用照明设置范围及照度要求研究周伟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成都610031摘要:通过分析不同国家标准对消防备用照明设置范围及照度的要求,得出了设置消防备用照明的充分必要条件,即发生火灾时需要人员到场进行消防作业的场所设置消防备用照明。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备用照明的设置范围及照度要求,相应给出了新的灯具布置方案,可供同类工程参考和使用。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备用照明;消防疏散照明;照度标准;消防作业面分类号:U231+.91;U231+.960引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地下车站人员密集,发生火灾时救援难度大,其消防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消防备用照明的设置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为保障火灾时仍需工作和值守区域的消防作业,需要在一些关键区域设置消防备用照明。不同国家标准对消防备用照明的设置范围及照度要求不尽相同,甚至有着明显差异,给工程实施各方都带来了困扰,导致很多工程出于“消防怕少不嫌多”的考虑而过度使用消防备用照明,造成投资浪费。文章从既充分保障消防安全,又经济节约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分析。1消防备用照明的定义应急照明是在正常情况下因正常照明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或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启用的照明,可分为消防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其中,消防备用照明是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或暂时继续而使用的应急照明。消防备用照明是为保证避难层、避难间、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火灾时仍需工作或值守区域正常活动和消防作业的应急照明,区别于消防疏散照明,其照度应与正常照明的照度相同,并应保证供电可靠性。2消防备用照明的设置范围2.1规范条文对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1]是国家消防设计的母规,其10.3.3条对消防备用照明设置范围的要求为“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0.1.11条一致。《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2]3.8.1条要求“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设置备用照明”。《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2018)[3]11.2.1条要求“变电所、配电室、环控电控室、通信机房、信号机房、消防水泵房、事故风机房、防排烟机房、车站控制室、站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