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与企业社会责任———基于“金税三期”的证据∗金智黄承浩(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611130)【摘要】企业与政府之间“以捐避税”的隐性契约,使企业社会责任的公益性蒙上了阴影。本文以“金税三期”的实施为自然实验,采用双重差分法检验税收征管效率的改善如何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结果发现,“金税三期”的实施限制了企业避税行为,打破了企业与政府之间“以捐避税”的隐性契约,从而降低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21.6%);并且,在征税能力弱的地区、避税动机强的企业中,该结果尤为明显;在进一步分析中,我们发现“金税三期”的实施主要减少了企业非市场化的社会责任,而不是挤出了企业的正常性社会责任,并且企业社会责任的减少也并非出于现金流能力的下降。这说明“金税三期”通过征税效率的提高,抑制了企业“以捐避税”的寻租行为,规范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本研究丰富了税收征管和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研究,为“金税三期”的实施提供了支持证据。【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税收征管;金税三期;企业捐赠;隐性契约一、引言纳税是国家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传统方式。随着商业文明的进步,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社会责任不再局限于纳税,还包括环境保护的责任,员工权益的保护以及社会慈善捐赠等要求。任何一种社会责任的承担,都会使企业耗费不菲的成本。企业纳税、环境保护、员工权益保护可以理解成法律强制规定的结果,而慈善捐赠则是企业自愿性行为。在理性经济人假定的前提下,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通常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价值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理应尽量规避社会责任履行的成本。而现实却是企业热衷表现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正面形象。为何追逐利润的企业会自愿耗费成本去捐赠呢?一些文献揭示了企业捐赠的道德光环背后所隐匿的战略动机,发现慈善捐赠能为企业带来积极的广告营销效应、公关效应、声誉效应,还能为企业获得隐性的政治保护和道德资本积累(Navarro,1988;Strahilevitz和Myers,1998;Godfrey,2005;Brown等,2006)。纳税和捐赠同属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都需要耗费成本。两者的主要区别为,纳税是法律强制规定的责任,而慈善捐赠自带的道德光环能为企业带来战略收益。如果可以选择,企业有动机以捐赠替代纳税来承担社会责任。一些文献尝试通过考察企业纳税与捐赠之间的关系,以期揭示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