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法学TsinghuaUniversityLawJournalVol.17,No.1(2023)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与财产构造武腾∗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在数据财产构造中区分数据资源与数据产品的意义三、数据资源合理利用的基础规则四、数据资源控制者财产权的基本构造五、结语摘要在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时,应当区分数据资源与数据产品。数据资源具有宽泛用途和潜在应用价值,应以促进合理利用为财产构造的目的,需要较强的法定干预。数据产品具有特定用途和明确应用价值,需要维护企业的自主经营和自愿交易。企业控制的公开个人数据集合通常是数据资源的组成部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可携带权规定、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处理规定等已经为个人数据合理利用提供了基础规则。在经营者之间,为实现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不应向控制者直接赋予排他权,而应向其赋予收费权。数据资源控制者声明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与不特定主体订立合同的,其对不支付合理费用的获取者可以请求停止获取数据资源;其未作出FRAND声明且未按照该原则磋商的,无权请求他人停止自助获取数据资源。关键词数据基础制度数据资源合理利用个人信息保护FRAND原则一、问题的提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2022年12月2日,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意见》为数据产权运行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明确指引,也向数据法学研究提出了新问题。产权主要·45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大数据战略下数据交易的合同法问题研究”(18CFX050)阶段性研究成果。是经济学上的范畴,数据产权制度的建立则主要依靠财产法律制度来实现。在加快建立数据基础制度的背景下,有必要探讨数据资源与数据产品的界分依据,辨析两者与既有数据类型之间的关系,研究如何针对两者分别构建财产法律制度。学界围绕数据的财产构造已有深入讨论和丰富成果。第一,基于劳动取得财产、保护投资、避免市场失败等理由,很多学者认为有必要赋予企业对数据的绝对权。在这一基本立场之下,不同学者分别提出新型知识产权说、〔1〕数据资产权说、〔2〕新型独立权利说、〔3〕公开传播权说、〔4〕按份共有说、〔5〕数据用益权说、〔6〕新型工业产权说〔7〕等观点。第二,无论是主张构建独立绝对权的学者,还是反对构建独立绝对权的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