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公平利用的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丁晓东*内容提要:在当前的数据交易与利用实践中,数据作为关键性生产要素,主要为少数企业所控制,作为用户的个人与中小商家则难以利用数据。为实现数据的公平利用,欧盟试图赋予用户以数据访问与利用权,美国注重个人信息数据的市场交易,我国则强调对企业数据进行确权。然而,数据具有聚合性、关联性、场景依附性、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等特征,确权无助于解决数据利用过程中的争议,将数据视为权益混同的聚合型财产,通过行为规制与数据治理实现数据公平利用,是更为合理可行的路径。对于商业主体数据的利用,应强调市场自治与竞争秩序公平。对于个人数据的利用,应从“个人—企业”“个人集合—企业”两个关系维度构建和完善数据治理规则。对于公开数据的利用,应克减平台企业的数据控制权,赋予平台内商家以有限的数据访问与利用权,保障平台内个人用户的个人信息携带权,以有效平衡各方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关键词:数据利用数据确权数据访问与利用权数据治理数字经济一、问题的提出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数据企业的关键生产要素。在对数据进行系统性收集、价值挖掘和商业化利用的过程中,数据企业掌握了数据利用权,个人和中小商家用户则很难利用数据。〔1〕这一现象引发了学界对于数据公平利用问题的关注和探讨。美国学者祖博夫提出了“网络监控资本主义”的概念,他认为互联网公司等数据企业通过收集人们网络行为产生的数据,独占了数据利用权。〔2〕科恩指出,数据企业对用户数据的免费获取与独占利用,是一种·12·*〔1〕〔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系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算法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ZGFYZDKT202211-01)的研究成果。参见马长山:《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变革》,《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第25页。SeeShoshanaZuboff,TheAgeofSurveillanceCapitalism:TheFightforaHumanFutureattheNewFrontierofPower,NewYork:PublicAffairs,2019,p.8.制度建构的不公平行为,应在法理层面加以反思,并对相关制度予以重构。〔3〕我国也有学者认为,有必要“更鲜明地提出‘数据公平使用’的立法原则”,“在个人基本权利保护、数字经济发展以及数据利润共享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4〕实现数据的公平利用,也是当前各国立法者关注的焦点。美国尝试通过个人数据的财产权化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数据的公平利用。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公布了《数据法:关于公平访问和利用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