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争议中组合启示的认定标准■文/彭新桥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以“波浪条纹箱案”为例一、专利权保护逐步完善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一))是我国专利授权确权领域的首部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服务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加强专利权的司法保护,保护创新创造,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规定(一)涉及相关案件审理的程序、实体等方面,对于完善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公正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具有重要意义。规定(一)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首次引入《专利审查指南》中“组合手法的设计启示”相关规则,注重对授权确权行政机关专业审查规则的吸收借鉴。笔者曾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代理过一起名称为“波浪条纹箱”(专利号201530547733.2,简称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涉及的争议焦点即是对组合设计手法启示的判定标准。该案中,第三人杭州某公司以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对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获得支持。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后,专利权人梁某不服该决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项外观设计具有明显的组合手法启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判决驳回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对此原告梁某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二、案件基本情况和审理经过2015年12月,原告梁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波浪斜纹箱”的涉案专利,2016年6月获得授权,附图为波浪条纹箱,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整体形状和波浪条纹形图案。梁某提供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3月7日2023年第3期总第389期71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本专利与现有设计之间具有显著差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未发现本专利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缺陷。2017年6月,原告梁某在杭州某公司经营的严选网上商城公证购买到一款名为“纯PC拉链斜纹拉杆箱”产品,发现该产品外观设计与其主张权利的涉案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认为侵害了其专利权。据此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杭州某公司收到送达通知后随即启动专利无效程序,以涉案外观专利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