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卷第6期2022年12月吉林工商学院学报JOURNALOFJILINBUSINESSANDTECHNOLOGYCOLLEGEVol.38,No.6Dec.2022所有权保留与价款超级担保权的优先效力博弈李连(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0)[摘要]现行法尚未明确所有权保留与价款超级担保权的优先效力。《民法典》第388条已经将所有权保留功能化,所有权保留的属性应为担保物权。所有权保留与价款超级担保权存在竞存的情形。价款超级担保权适用《民法典》第416条超级优先效力规则。以登记为标准,若所有权保留未办理登记,根据登记效力规则,价款超级担保权优先于所有权保留。若所有权保留在10日内办理登记,此时所有权保留因符合价款超级担保权的适用条件而转化为价款超级担保权。这属于多个价款超级担保权竞存的情形,根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民法典》第414条“登记在先,效力在先”的规则。若所有权保留超过10日办理登记,此时的所有权保留仅享有登记的一般抵押权的效力,并无超级优先权,故价款超级担保权优先于所有权保留。因此,所有权保留与价款超级担保权的优先效力比较,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词]优先效力;所有权保留;价款超级担保权[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288(2022)06-0088-05[收稿日期]2022-08-22[基金项目]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分编引致条款研究——以第361条为中心”(项目编号:gxun-chxs2021015)[作者简介]李连(1997-),女,瑶族,广西贺州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一、引言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所有权保留与价款超级担保权的优先性。价款超级担保权①规定于《民法典》第416条,俗称“价款超级优先权”条款,适用“登记在后,效力优先”的特殊规则,具有超级优先的效力,源于《美国统一商法典》[1]。但立法上只明确了价款超级担保权优先于浮动抵押权,是否优先于具有担保功能的所有权保留尚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7条第2款将价款超级担保权的情形扩张到所有权保留,但依旧没有明确二者的优先性问题,如此不利于二者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与发展。学界对二者的研究主要在于各自权利构造方面,关于比较二者优先性的研究相对不足,且学界对二者优先性问题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所有权保留优先于价款超级担保权,理由是所有权保留只是转移占有,所有权仍旧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