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第36卷第1期阴山学刊YINSHANACADEMICJOURNALFeb.2023Vol.36No.1新冠疫情防控下扑杀宠物的法律问题研究∗邹子铭(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新冠病毒暴发的同时亦带来了一系列棘手的难题,疫情防控下对于密切接触者或感染者的宠物处理问题为其之一。防疫人员尚未经过上级有关防疫部门批准缺乏规范性文件支撑的乱扑滥杀宠物属行政行为违法,即使有关部门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没有上位法支撑或违法上位法时亦不能阻却违法之嫌,属规范性文件违法。宠物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只能属大客体范畴,但这种客体迥异于一般客体而受到特殊的保护。虽然乱扑滥杀宠物行为现阶段并不能动用刑事法规范予以制裁,但这种违法行为仍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以弥补饲养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同时修复疫情防控下紧张压抑的社会气氛,从而既有利于疫情防控的顺利进行又保障国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天理、国法、人情高度契合的疫情防控布局形成。关键词:宠物法律地位;特殊客体;疫情防控;违法行政行为;责任承担中图分类号:D92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869(2023)01-0086-06自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全国各地许多地方出现入户扑杀新冠阳性患者或密切接触者所饲养的动物的行为,引起社会一片哗然。引人思考的问题是这种一刀切的扑杀行为是否违法?探讨此问题难免会陷入疫情防控之情理与违法性责任之法理的冲突之中,本文将竭力避免“疫情防控就是最大的免死金牌”之窠臼,逐一分析扑杀宠物的违法性并提出相对应的救济程序以修复饲养者被侵犯的权益和社会裂痕。一、问题的提出:动物的法律地位明晰动物的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为何,对宠物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即倘若宠物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那么法律所保护的当然是宠物的权益;倘若宠物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是说一种特殊的财产,那么法律所保护的当然是饲养人的权益。西方学界存在动物权利主义与动物福利主义两种学说,但这两种学说均不符合我国国情,不得照搬照抄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论是权利主义抑或是福利主义不值得我们所借鉴。宠物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特殊的客体,伴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成为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法律更应当给予充足的保护以至于实现国民主动配合防疫工作的社会氛围。(一)动物法律地位的学说引介在法律关系中,主体和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