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37No.1Feb.2023第37卷第1期2023年2月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hanxiDatongUniversity(SocialScienceEdition)收稿日期:2022-11-12作者简介:郭宇洁(1998-),女,内蒙古包头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李政(1964-),女,浙江嘉兴人,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法律职业道德。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郭宇洁,李政(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摘要: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内在要求,对于妥善解决家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的家事调查员制度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由于缺乏法律规范的引导,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家事调查员身份定位不明、来源分散,职责划分不明、角色混同,家事调查报告性质认定不明、规范缺位等问题。对此,有必要统一家事调查员的选任机制、规范家事调查员的工作职责、完善家事调查报告的利用,以充分发挥家事调查员制度的优势。关键词:家事调查员;家事审判改革;职权探知;家事调查报告中图分类号:D915.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4-0882.2023.01.009“家和万事兴”,家庭关系的稳定关乎社会的方方面面。家事审判中,道德、伦理与法律相互交织,法理、情理与事理相互融合,兼具司法与社会的双重属性,因而法官在进行家事审判工作时需要兼顾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正式开展家事审判改革工作,要求试点法院探索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引入具有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作为家事调查员。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改革意见(试行)》),对家事调查员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包括家事调查员的任职条件、调查程序等事项。经过前期的实践探索,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已初步建立,但试点法院在推行该项制度过程中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解决当下存在的问题,是当前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一、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必要性审视(一)家事调查员制度是家事审判改革的内在要求相较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家事纠纷有着其独特的属性,表现为具有伦理性、情感性、私密性、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家事纠纷产生于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其争议标的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故学者称其为一种复合型的复杂纠纷。[1]然而家庭是情大于理的地方,家庭成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