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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视域下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之维_郝海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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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 振兴 视域 民族地区 农村 老年人 权益 保障 法治 海燕
(第 44 卷总第 252 期)Guizhou Ethnic Studies(Vol.44.General.No.252)2023 年第 2 期贵州民族研究No.2,2023收稿日期:2023-01-08基金项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青年科技英才项目“黄河流域绿色发展法律制度体系研究”(项目编号:NJYT22110);内蒙古自治区高校科研项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制度研究”(项目编号:NJSY23031)的阶段性成果。作者 郝海燕,博士,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治内蒙古建设与区域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从事诉讼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乡村振兴视域下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之维郝海燕(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010070)摘要:以乡村振兴为契机,强化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旨在响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推动老年人幸福生活的全面实现。老年人权益保障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环节。强化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理基础是弱者权利保障理论和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属性。现阶段,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呈现差序状态,存在错层格局,而且面临脱嵌困境。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完善应以乡村振兴为契机和抓手,具体应从三个层面展开:国家、地方立法以及村规民约协同发力,形成既能统一保障又呈现差异化的法治保障体系;构建多元化的司法救济制度,健全法治保障通道;全面推进乡村治理,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配套机制。关键词:乡村振兴;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建设中图分类号:D91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959(2023)02-0148-07DOI编号:10.13965/ki.gzmzyj10026959.2023.02.023The Legal Dimens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Rural Elderly in Ethnic Area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ural RevitalizationHAO Hai-yan(Law School,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Hohhot,Inner Mongolia 010070,China)Abstract:Taking Rural Revitalization as an opportunity,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elderly in ethnic rural areas aims to respond to the national strategy of actively responding to the aging of the population andpromote the comprehensive realization of the happy life of the elderly.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elderlyis the internal requirement of promoting the comprehensive rule of law,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elderly in ethnic rural area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elderly.The legal basisfor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rural elderly in ethnic areas is the theory of the protectionof the rights of the weak and the content of socialist fairness and justice.At the present stage,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and interests of the elderly in ethnic rural areas presents the pattern of differential order,there is a staggered pattern andfaces the dilemma of disentanglement.The legal realiz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elderly in ethnicrural areas should take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as the general starting point,which can be carried out from three aspects:perfecting the contents of the regulations at all levels,forming a unified and differentiated legal guarantee system;constructing148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1。这表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国家战略,老年人的幸福生活应该得到更为全面地保障。在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加强法治保障是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必然选择,也是其客观的治理过程”2。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顺利实施,需要健全完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体系。运用法治思维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进程,成为确保老年人幸福生活的有效手段。受发展不充分和不均衡等问题的影响,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仍是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薄弱环节。本文以法治建设为切入点研究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探讨如何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实现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完善。一、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意蕴老年人权益保障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中国已经形成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以下简称 宪法 )为根本指导,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以下简称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为专门规定,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 等多部法律为配套支撑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体系,这不仅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也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了良好的法治基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作为保障老年人权益的专门立法,对老年人的权益内容作了系统规定。根据该法规定,老年人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3(P7-8),享有获得赡养人赡养、婚姻自由、继承以及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财产的权利3(P10-12),有权享受宜居环境3(P22-23)和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合法权益。按照权益保障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老年人权益分为政府保障型权益、社会保障型权益和个体保障型权益。政府保障型权益是指主要依靠国家、政府力量予以实现的权益。例如,老年人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包括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获得政府补贴、供养和救助的权利,以及享受无障碍设施和无障碍环境的权利。社会保障型权益是指主要依靠社会力量予以实现的权益。例如,老年人在医疗服务、法律服务等服务行业中或是在其他社会活动中,所享有的获得社会优待和照顾的权利。个体保障型权益是指主要依靠特定个人推动实现的权利。例如,老年人赡养权、抚养权、婚姻自由权和财产继承权等合法权益的实现,需要有赡养人、抚养人、近亲属、其他继承权利人等相关主体的积极配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国家、社会和个体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治过程,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组成部分。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老年人权益保障不仅涉及老年人的温饱、生活和养老等问题,还事关家庭风气和社会文明,代表着整个社会的精神面貌和人道关怀情况,对老年人权益施以法律保障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下的民生所需和民心所向,需要各少数民族同全国人民一起努力,协同共进。习近平强调,“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人民,不断增强各族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4。做好民族地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完善民族地区老年人公共服务建设,让老年人更好地享受改革发展成果,是提升民族地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重要路径,也是做好民族工作,抓好民族团结的必然要求。民族地区应成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建设的重要发力点。受区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的影响,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更为突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应当充分关注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民族城乡老年人权益得到平等保障。简言之,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建设即是要在国家法治框架内,以问题为导向,补a pluralistic judicial relief system and improving the legal guarantee channel;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rural governance andimproving the supporting mechanisms for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rural elderly.Key words:Rural revitalization;Ethnic areas;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elderly in rural areas;Legal construction郝海燕:乡村振兴视域下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之维1492023 年第 2 期贵州民族研究双月刊2023 年 4 月版足短板,推动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制度化和精细化,促进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安享晚年,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加强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建设不仅具有民生保障的现实意义,而且还具有制度发展的理论根基。弱者权利保障理论和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属性是加强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理支撑。“弱者”这一概念原属于社会学概念,后被用于经济、政治、法律领域,代指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学中,因为某种原因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主要包括因为生理、社会、自然原因所致的贫困群体、因生理机能陷入困境的孤儿、无依老人、残疾人以及精神病人等5。在法律语境内,有学者将社会弱势群体解释为经济贫困、权利贫困和能力贫困者,指社会中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6。事实上,弱势群体具有一定的相对性。相比发达城市地区而言,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归为社会弱势群体,属于经济贫困、权利贫困和能力贫困者。由于经济的不均衡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经济水平较低往往会在多个层面限制权益保障的实现程度。这不仅体现在依赖国家、社会财力和他人能力得以支撑的他人实施层面,还体现在依赖个人经济状况、文化水平和诉讼技能的自我实施层面。正是基于相对弱势特性的多层面显现,民族地区农村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才更需要国家政策和法治建设的有力支撑。除弱者权利保障理论以外,对于弱势群体施以专门性的强化保障,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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