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acticefield●实务园地53新会计(月刊)2022年第12期(总168期)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使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需在报表中确认并披露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从而改变了旧准则下经营租赁作为表外融资的处理原则。在实务处理中需要对合同中的条款进行认真审查,重点考虑交易安排中融资成分的比重,本文对此进行探讨。一、售后租回的经济实质及会计处理原则(一)不构成销售条件下的法律关系及会计处理如果合同规定租期届满承租人有权以极低的价格留购标的资产,或者可以确保承租人在租期结束后保留资产所有权,那么承租人仅是形式上将标的物转让给出租人。此类售后租回实质是一项借贷安排,标的资产仅是充当担保物。此类交易的风险集中于两方面。一是资产转让是否进行了权利公示,财务人员应当重点审查不动产是否进行变更登记、动产是否完成交付。二是合同对资产所有权的规定是否触碰了“流押条款”的红线。如果合同中规定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标的资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那么流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会计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出卖人继续确认该项资产,同时将收到的价款作为金融负债列示,反映该借贷安排的经济实质。买方实质上未取得标的资产的控制权,只能将出借的资金列示为金融资产,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二)构成销售条件下的法律关系及会计处理售后租回的特殊性在于,对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作出了相反的交易安排。出卖人虽然让渡了资产的所有权,但实质上却保留了资产部分生命周期内的使用权,导致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从而使销售和租赁共存于同一项交易安排中。会计处理应当同时考虑销售与租赁两项因素,准确反映转让所有权和保留使用权的交易实质。如果合同价款和资产公允价值存在较大差异,则表明除销售和租赁外,该交易中还存在融资成分,应当单独分拆,按照融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通过分析可知,构成销售的售后租回实质上由三部分构成。首先,权衡合同价款与标的物公允价值。如有较大差异,则应当将差额部分作为融资交易,依照金融工具准则单独进行会计处理。其次,剔除融资成分后的交易价格应当进一步区分为处置资产的对价和租赁形成的租金负债,根据相关准则要求分别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和租赁负债。最后,对于租期内保留的资产使用权,交易前后均由出卖人兼承租人所控制,因此,承租人应当按照该部分的原账面价值确认为使用权资产。二、售后租回会计处理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A公司与B公司...